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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文明矿段“1·15”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长泰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0日

2018年1月15日下午15时许,位于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文明矿段发生了一起亡人事故。一民工不慎被倾倒的土方中的小石块飞溅砸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8年1月17日,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公安局和陈巷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文明矿段“1·1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起因、经过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泰县陈巷镇吴田山矿区石狮头矿段,主要从事饰面用花岗岩露天开采,采矿许可证号为C3506002011057120112890,矿区面积0.2596平方公里,年产量4.00万立方米,有效期限从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FM安许证字〔2016〕E17号号,有效期限从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在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678493136),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坚勇。

2017年11月30日,《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吴田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区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严格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的要求,切实保护青山绿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长泰县吴田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区采矿权协议出让合同的约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于2017年12月31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关闭吴田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吴田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国土、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法注销相关证照。

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吴田山矿区各采矿点立即停止爆破和锯机开采切割;2018年1月31日前清理完毕开采工作面内的荒料,消除安全隐患,撤走锯机、挖掘机等设备,撤离所有开采人员;2018年5月31日前清运完毕矿区内所有荒料,矿区实行封山整治。

三、矿山企业应依法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关闭及治理恢复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情形,由矿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四、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严禁擅自在吴田山矿区实施爆破和锯机开采切割,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由公安等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县安监局已于2018年1月1日收回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注销。

(二)事故发生部位情况

事故发生在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文明矿段,该矿段实际投资人为林文明,总投资1百多万元,主要从事花岗岩露天开采。现有挖掘机2台,土方车1部,铲车2台,工人12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根据《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吴田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区的通告》要求,2018年1月31日前清理完毕开采工作面内的荒料,消除安全隐患,撤走锯机、挖掘机等设备,撤离所有开采人员。

2018年1月15日13时许,矿段路面整治负责人林志杰在林文明矿段顶层操作铲车平整路面。15时左右,铲车倾倒的土方中混杂的小石块碰撞石壁越过倾倒部位石块防护栏飞溅约50米至开采面底层击中正在该矿段底层清理荒料的工人朱水皮后脑枕部,吊机工人陈林发现矿段底层开采面底层有人受伤后,迅速报告在场的管理人员,矿段实际投资人林文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看到工人朱水皮被工友扶坐着,其所佩戴的安全帽后面固定的绑带断裂,头部后脑部位在流血,于是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施救,矿段路面整治负责人林志杰迅速报120急救,工人许万居拨打110报警。矿段实际投资人林文明立即开自己的黑色奔驰越野车(闽D7399M)和两名工人送伤者朱水皮去县医院,16时20分左右在九洋村口遇县医院120急救车,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急救处理后初步诊断,需将伤者迅速送往漳州175医院进行抢救,于17时10分左右到达漳州175医院急救中心,医院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18 时30分左右急救医生宣布伤者朱水皮因开放性特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及时介入善后处理工作,促使善后赔偿工作顺利解决。经过多方努力,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文明矿段于2018年1月16日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家属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8万元整。死者尸体于2018年1月17日在漳州殡仪馆火化,事故善后工作得以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朱水皮,男,汉族,1962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620201****,家庭住址:福建省安溪县虎邱镇林东村曲斗43号。朱水皮于2017年2月1日被雇到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文明矿段开采荒料石。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全措施不到位,倾倒部位石块防护栏高度不够(一面约2米,一面约1.5米),未能有效起到防护栏的作用。

(二)间接原因

1.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文明矿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文明矿段安全投入不足,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察及事故原因分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认定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文明矿段“1·15”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林文明,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文明矿段负责人,安全投入不足,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致事故发生,林文明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是本起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者。

2.林坚勇,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抓好本公司各矿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认真督促各矿点负责人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林坚勇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是本起事故的一般领导责任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长泰县福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1·15”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公司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与各股东之间,各股东与各承包人之间、各承包人与员工之间应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矿区关闭整治阶段安全稳定。

2.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首先,公司应针对本起事故,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不同性质的隐患,定时定人进行整改。其次,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3.陈巷镇人民政府要汲取“1·15”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吴田山矿区关闭整治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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