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上午11时许,惠安县螺阳镇凤凰城商业区430店面,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授权县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成员单位包括了县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螺阳镇政府等部门。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惠安县螺阳镇凤凰城商业区430店面,位于螺阳镇溪滨路凤凰城别墅群地段,共两层,合计148㎡,一层挑高4.3米,二层挑高3.9米,二层门外与临近店面有走廊。两层间有个呈“L”形的楼梯井。该店面业主陈丹梅,交房后由其亲戚邱木兰代为管理。邱木兰于12月20日与辛桂阳签订租赁合同,收取了辛桂阳5000元租赁押金,并承诺在一二层之间的楼梯井位置浇筑楼梯。
(二)工程情况
邱木兰通过临近店面装修工人介绍,以11000元的总价款将430店面的楼梯浇筑工程发包给了包工头任意忠,施工项目包括浇筑楼梯和拆除二层包围楼梯井的四堵内墙,其中三堵全封闭,另一堵留着一个门洞。12月21日,任意忠雇佣陈军和赵代福对墙体进行拆除作业。作业期间,邱木兰的装修施工许可证尚在办理中。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23日上午8时许,陈军和赵代福对螺阳镇凤凰城430店面二层的四堵墙进行拆除作业。作业中,他们站在两米高的可移动脚手架上,手持冲击钻对墙体上方进行拆除作业。因尚未取得装修施工许可证,凤凰城商业区物业公司将该店面水电停掉,期间工人私接了临近店面的电,随后又被物业发现停掉。11时许,陈军走出店面向任意忠汇报情况,赵代福用大锤继续对墙体下部进行敲打,墙体倒塌后砸中赵代福致其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军连同物业保安将赵代福从墙体下解救出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将赵代福送往惠安县医院救治。当日下午2时许,赵代福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赵代福,男,四川省达州市人),直接经济损失67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分析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在拆墙时,违章先将墙体两侧及底部抽缝,导致墙体失去支撑,结构失稳倒塌,砸中赵代福。
2.间接原因
凤凰城430店面业主及装修承包人任意忠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工人不规范的作业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监督及安全管理。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惠安县螺阳镇凤凰城“12.23”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代福,男,凤凰城430店面二层墙体拆除工人,在拆墙作业中,在上方墙体未先拆除的情况下冒然先对下方墙体进行拆除,致墙体承重失衡坍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2.任意忠,未对雇佣工人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安监局依法处理。
3.凤凰城430店面业主,未与承包人任意忠签订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工程施工活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安监局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螺阳镇凤凰城商业区物业公司要加强对辖区店面装修工程的检查力度,严格装修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办理工作,对尚未办理许可证先行施工的店面,要督促其停止施工,并撤离施工人员。
2.螺阳镇政府应加强对商业区及小区店面装修施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从思想上杜绝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