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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1.23”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郊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21年11月23日上午8时30分,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细沙池捣砂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以区应急局、区科经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区政府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1.23”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与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与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86972867,成立于2012年7月2日,注册资本贰仟叁佰陆拾捌万圆整,法人代表汪红星。营业范围商品砼生产、销售,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11月23日,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操作员王娟7时56分打电话给公司机修工疏礼健,告知公司1号细沙仓发生堵塞。7时58分疏礼健电话通知公司机修工杨智勇前往1号细沙仓捣砂。8时机修工杨智勇安排公司清洁工何小友一起前往1号细沙仓捣砂。8时15分左右到达1号细沙仓,杨智勇在去拿安全绳时,何小友进入1号细沙仓捣砂,由于细沙松动,沙堆坍塌,瞬间就将何小友掩埋。杨智勇立即大声呼救,8时22分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朱青松听到呼救,立即赶到现场,与杨智勇一起扒砂抢救,但由于沙堆过大,抢救效果不佳。公司总经理汪红星也组织公司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同时拨打119与120,并及时向区应急局与大通镇政府报告。8时55分,120救护车与消防车先后到达现场,郊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姜烨及郊区应急局、科经局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9时50分,细沙仓细沙放空,救出何小友,并立即由120送到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人员:何小友,男,58岁,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五峰行政村大塘组4号,****:34070219631202151X。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事故发生后,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人员立即向郊区应急局报告。接到报告后,郊区应急局、郊区市监局相关领导及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物的不安全状态: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7米深料仓在过量加料时会产生板结,影响生产,需要进行捣砂作业极易发生坍塌事故。

人的不安全行为:何小友未经系统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捣砂作业。

(一)直接原因

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何小友在细砂仓捣砂作业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未做任何安全防护,直接捣砂造成细沙坍塌将自己掩埋,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到每名员工。

2. 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捣砂作业现场无安全警示标识,未提供专业人员安全防护装备,也未针对捣砂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生产培训。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捣砂作业不规范,安全防护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处罚人员

何小友,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在捣砂作业过程中,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捣砂作业意外将自己掩埋。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汪红星,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朱青松,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未对捣砂作业进行风险隐患辨识,对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疏礼健,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兼职安全员和机电维修工。未对捣砂作业进行风险隐患辨识,对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杨智勇,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机修工。未对捣砂作业进行风险隐患辨识,未及时做好捣砂作业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六项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人民政府,未有效督促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对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建议大通镇人民政府向郊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的罚款事项由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

五、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定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企业所有岗位建立健全操作规程。

(二)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针对性的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岗位风险认知能力。

(三)消除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铜陵市精享裕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应采取防范措施防范捣砂作业风险,对现有深料仓进行安全改造,增加相关安全设施,整改结束后经专家综合安全评估后方可继续生产。

(四)加强生产作业安全防范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制度,认真排查作业现场安全隐患,举一反三,做好作业现场环境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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