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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1.1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郊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21年1月18日9时40分,在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郊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郊区公安分局、郊区住建局、郊区科经局、郊区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1.18”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郊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证人证言,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6日,坐落在铜陵市郊区铜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B4U,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经营范围为矿产品销售,建筑材料加工、销售。货物运输,广告发布、设计,机械租赁,物业管理,计算机软件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5年2月,2日,注册地为: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城2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X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国新,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事故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叁级,集中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材料、防水及保温材料。日用百货销售,建筑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吕**,男,身份证号:3407******X系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利用其手中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料章通过遮挡资料章三字与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吨砂石固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其项目部分基建工程承包给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吕**,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于2020年11月基建工程开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吨砂石固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基建工程在2020年11月动工,建设项目位于前铜山矿的排土场上,仅根据设备相关图纸进行施工。成品料仓库位于土坡下,土坡高约6—7米,坡度约60-70度。2020年2月4日,工人姚**与刘**(死者)在进行成品料仓库的基础钢筋绑扎作业。9时40分,姚**听到上面有石子掉落的响声,感到有塌方的迹象,立即跳出,并大声呼喊。刘**(死者)未及时跑出,被顶上突然坍塌的约1吨土块,将刘**(死者)掩埋。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姚**立即呼救,并与现场的其他工人扒土救人,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陶*在施工现场,听到呼救后,立即带领人赶赴现场救援,并组织现场三台挖掘机顶住斜坡,防止二次塌方,约40分钟后,将刘**(死者)扒出,120救护车正好赶到,随即将刘**(死者)送往池州市人民医院。13时05分,刘**(死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人员:刘**,男,身份证号码:342******16。

事故发生后,铜山镇政府立即向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接到报告后,郊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确认施工单位未制定作业方案,作业区域边坡坡度过大,未进行合理的安全监护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审核工程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未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审核合同双方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未对设备及厂房施工进行正规设计,未勘查施工工地的地质情况。

2.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无任何安全技术交底。

3.工程承包人,蓄意变造资料章,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未制定作业施工方案,在边坡下作业,未对本次作业进行有效的应急防护。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1.18”坍塌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危险区域作业防护不规范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1.胡**,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审核工程承包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证照。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铜陵市郊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陶*,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该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审核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四十六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铜陵市郊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吕**,工程承包人,虽其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蓄意变造资料章,签订施工合同。承揽了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基建工程,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未对本次作业进行有效的应急防护。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其通过遮盖资料章,伪造公章与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其行为涉嫌触及《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铜陵市郊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等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我局将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后续处理。

4.刘**,现场施工人员,在未制定现场作业施工方案,未对本次作业进行有效的应急防护的条件下,进入现场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

1、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未认真审核吕**的施工资质及合同公章是否有效的情况下,将公司的土建相关工程交于吕**施工,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郊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郊区铜山镇政府,对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年产400万吨砂石固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施工合同不规范,施工现场无监管,现场施工人员不专业等问题,对本次事故应承担属地监管责任,责成郊区铜山镇政府向郊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大排查,完善工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包合同和发包合同方面的管理,加强制度执行环节的管控,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工作责任,坚决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二)铜陵市祥磊实业有限公司在今后的施工中,应按照《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的要求,做好边坡治理,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安全。

(三)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郊区铜山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制度,严格执法检查,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四)要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清醒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从根本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六项机制”建设,深入开展一次全面整顿,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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