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13时49分许,位于海盐县百步镇横港工业园区1幢,嘉兴望族实业有限公司彩钢棚厂房搭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名职工死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经县政府授权批准,于2017年2月18日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2·17”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赶赴事故现场,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嘉兴望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海盐县百步镇横港工业园区1幢;法定代表人:陆平;注册资本:叁仟捌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时间:2014年4月2日;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铁路轨道配件、塑料制品、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平面图文设计。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2月17日13时49分许。
(三)事故发生地点:海盐县百步镇横港工业园区1幢项目施工现场。
(四)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五)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六)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七)死者基本情况:陈立强,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19197806******),浙江省海宁市某某镇某某村徐家浜42号;临时雇用铺板工。
二、 事故经过
2017年2月17日13时49分许,位于海盐县百步镇横港工业园区1幢,嘉兴望族实业有限公司彩钢棚厂房搭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临时雇用铺板工陈立强等4人在屋面铺设彩钢板,铺到最后第二块时,陈立强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彩钢板上切割作业过程中,不慎从屋面(落差高度8米)坠落到地面,导致其头部受伤,后送海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20分许死亡。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本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是发生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嘉兴望族实业有限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到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未到位;
2、嘉兴望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平对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和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 事故责任
(一)嘉兴望族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陆平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许立峰对这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三)鉴于陈立强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五、 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嘉兴望族实业有限公司暂时停止该维修项目的施工,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责成嘉兴望族实业有限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1、写出本起事故报告,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2、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事故。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作业现场日常安全监管,特别是特殊作业场所的安全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岗位技能培训制度。
3、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逐一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情况报告和复工申请,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对本单位的事故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三)建议百步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将工程外包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切实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六、 有关证据资料
(一) 嘉兴望族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1份、照片5张;
(三) 询问笔录5份;
(四) 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5份;
(五) 死者陈立强身份证明及死亡证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