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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5·31”“三无船舶”自沉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8月23日

一、事故简况

2018年5月31日0114时,一艘“三无船舶”在大连花园口水域锚泊时(概位39°25'.1N/122°38'.2E),船体进水致船舶沉没,事故造成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事故等级为一般等级。

二、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本起事故由大连海事局负责调查。大连海事局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一)船舶情况调查

2018年3月,孙某吉通过做废钢生意的杨某(孙某吉称现在联系不上杨某,未提供杨某个人信息),以不足20万元价格,从山东买了一艘登陆艇,该艇为“三无船舶”(“三无”,即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买回以后,孙某吉在未办理船舶登记和营运手续,未进行船舶检验,也未持有相关船舶证书的情况下,私自开始揽货,从事陆岛运输。

孙某吉了解到丹东DM船务有限公司,也有一艘同类型的登陆艇,船名为“DM2”,于是决定私自冒用“DM2”从事海上营运。孙某吉指示船长乔某臻在船艏两侧喷上“DM2”字样,自2018年4月份开始对外以“DM2”船名从事运输,主要航线从庄河明阳镇河口屯到大长山岛的货物运输。期间,孙某吉对船员和货主均称该轮手续齐全。经调查,真正的“DM2”轮为丹东DM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登记/检验证书齐全有效,《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为2018年5月31日。该轮现在庄河水域,从事个体海上养殖区养护任务,不再用于海上运输经营。

据了解,事故船舶长约30米,钢质,双主机,原为登陆艇,船艏有艏门,一个货舱,无舱盖,其他船舶情况不详。

该登陆艇营运期间,不是停靠在水深安全的正规码头装卸货物,而是在河口或岛屿滩涂地带抢滩登陆装卸货物,船舶经常处于搁浅状态,待涨潮,船舶起浮后离岸。据当事船员陈述,船舶双层底经常渗水,可能与经常抢滩搁浅,船底受损有关。通常船员每2-3天用潜水泵排一次货舱底部双层底和机舱舱底积水。双层底顶部,即货舱舱底板,约有4-5个人孔,排水时,拿掉孔盖,将潜水泵放入双层底舱内,平时人孔盖未上紧螺丝,处于非水密状态。

(二)船员情况调查

事发时,该船上共配有三名船员,均为船主孙某吉雇佣。该轮未办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员情况不符合要求。

船长,乔某臻,男,1962年出生,辽宁庄河市人,持有渔业船舶三级船长证书(有效期:2016年7月27日-2021年7月27日),未持有有效海船适任证书,在事故中获救。

轮机长,邹某卿,男,1964年出生,辽宁长海县人,未持有有效海船适任证书,在事故中获救。

水手,孙某成,男,未持有船员证书,在事故中失踪。

(三)环境因素调查

1.气象水文情况。

大连市专业气象台2018年5月30日发布的天气预报。黄海北部30日下午到夜间:晴,偏北风4到5级,轻浪。

根据获救船员和现场搜救人员的陈述,认定事发时天气,晴,偏北风4到5级,轻浪,能见度7海里以上。

2.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事故水域位于大连花园口附近海域,水深约5米,底质为泥底,如下图:

图 1:船舶沉没概位示意图(海图12001)

三、重要事故因素认定

根据当事人员陈述,确定事发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0114时。

根据沉船扫测结果,事故地点为大连花园口附近海域,概位39°25'.1N/122°38'.2E。

四、事故经过

2018年5月30日1800时左右,该“三无船舶”在大连花园口河口屯岸边非法装卸点装货完毕,船上载运70吨水泥、800个保温箱。因当时低潮,船舶搁浅于滩涂上,无法开航,船舶在岸边候潮,计划当晚高潮时离开。

约2130时,该船在高潮时浮起,吃水线位于船舶艏门下缘约20厘米左右(船方未提供船舶离港吃水具体数值),船长操船离开河口屯。

2230时许,到达碧流河口外面海域,考虑到大长山岛近岸养殖区多,夜航不安全,船主孙某吉指示船长抛锚,待第二天天亮时再开往大长山岛卸货。抛锚后,船上三人均回房间休息,船长未安排船员值守锚泊班。

31日0110时许,船舶异常左倾,三名船员醒来,船长查看发现货舱和机舱进水,左舷甲板也没入水中,于是联系孙某吉,报告船舶进水及抛锚位置;此时,船员全部跑到船艉右舷甲板。

0113时,船长再次向孙某吉联系,报告船舶要沉没了,通话未结束即掉线。

0114时,孙某吉联系船长,电话接通只听到船长大声呼救,随即船舶向左倾覆沉没(概位39°25'.1N/122°38'.2E),船上三人从右舷甲板落水,除船长外,其他二人穿着救生衣。孙某吉随后报110,并通过当地亲属联系附近渔政船“中国渔政21131”,请求救助。

五、应急处置和搜救情况

5月31日约0130时,大连花园口渔港监督渔政执法船“中国渔政21131”接到求救电话,称花园口经济区海域发生一起船舶沉没事故,船上3名船员落水,请求救援。

0145时,“中国渔政21131”到达事故现场附近,派出其救援摩托艇“中国渔政21125”展开搜救,成功救起落水船员两名,并继续搜寻另外1名落水船员。

0300时,大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花园口110电话报警,“DM2”轮在花园口海域距岸约3海里处(概位39°25′/122°38′E)于0100时沉没,船上3人落水,已救起2人,1人失踪。大连市海上搜救中心随即组织开展搜救。

0425时“海巡0311”从庄河港驶往现场进行搜救。

0710时,北海救助局救助直升机B-7309起飞前往搜寻。

0730时,“海巡0311”到达现场,展开搜寻。

0745时,救助直升机到达现场,展开搜寻。

0953时,救助直升机返回,没有发现失踪人员。

截至6月4日,搜救超过72小时,仍未发现失踪人员,终止搜救行动。

六、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船舶沉没,1人失踪,船上尚存100公斤左右轻质柴油,未发生泄漏,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船舱进水,导致稳性丧失是本起自沉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船舶沉没,船东未予以打捞,无法进行现场勘验以确定进水部位。根据船员陈述,推测船舱进水部位和原因:由于该船经常抢滩搁浅,致船底板受损漏水;不排除由于艏门关闭不严,加剧船舱进水,导致船舶短时间倾覆。

(二)间接原因

1.船舶所有人孙某吉安全意识淡薄,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使用未经检验船舶、无适任证书船员和非正规装卸点进行海上货物运输,是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2.该船船长疏于职守,在船舶锚泊时,未安排船员值班,未能及早发现船舶异常,致丧失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的时机,是本起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

八、责任认定

本起自沉事故暴露出船舶所有人孙某吉安全意识淡薄,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使用未经检验船舶、无适任证书船员和非正规装卸点进行海上货物运输,属于单方责任事故,船舶所有人孙某吉为主要责任者;船长乔某臻疏于职守,未安排船员值班,为次要责任者。

九、安全管理建议

本起事故暴露出附近岸线存在为“三无船舶”提供货物装卸的非法装卸点,对海上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建议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河口屯的非法装卸点予以治理,促进辖区海上交通运输的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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