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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1·30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18日

2023年1月30日上午7时许,在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内,工人王**被人发现受伤倒在车间里,后其被紧急送医接受救治。2023年2月16日,王**被其家属从医院接回至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村住所,次日在家中死亡。2023年9月13日,死者家属向六安市安委办反映,认为该事件属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单位有瞒报行为。

接六安市安委办反馈信息后,舒城县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并结合市安委办相关要求,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棠树乡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1·30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厘清了事故发生及伤者救治情况,并查明了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企业概况

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06月20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王**,经营范围包括羽毛收购,羽绒及其羽绒制品加工、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81517****,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舒城县棠树乡****建有1处分厂,本起事故即发生在该分厂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1月30日上午7时许,在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内,门卫卜**发现29日晚留宿在厂内的王**受伤倒在地上(注:1月29日为农历正月初八,公司定于1月31日正月初十正式上班,当天处于春节放假期间),头部有血迹。卜**见状,立即拨打了舒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后伤者被紧急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在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对王**的伤口进行了清理,并及时安排其做了CT检查。当天病历载明,王**就诊时尚“神志清、精神可”。后医护人员在综合分析病情后,建议将王**转诊至省级医院进行救治。伤者王**于当天下午被送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2月16日,王**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接受了17天治疗后,其家属方结合病情,认为王**在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已意义不大,且在医院每天治疗费近万,开销巨大,如再坚持下去可能会导致人财两空,遂决定放弃治疗接王**回家。医护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将出院风险向其家属进行了告知。2月16日,在了解出院相关风险的情况下,王**家属办理好了各项出院手续,并将相关情况向企业负责人王**的儿媳卜*作了通报。卜*在得知情况后,和家属方进行了沟通,希望他们不能将伤者接回家,应继续留在医院接受治疗,但劝阻无果。王**于2月16日中午随其家属一同回到舒城县城关镇**村的家中,2023年2月17日12时47分,王**在家中死亡。

2023年2月19日,舒城县棠树乡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会同棠树乡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事故善后、调解工作。2023年3月8日,经各方努力协调,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王**家属就死亡赔偿等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由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总计赔付死者家属方人民币120万元整(3年内分6次付清),双方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死亡人员。王**,男,57岁,舒城县城关镇仁和村***人,身份证号码为34242519660119****。

(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注:参照协议书赔偿款金额)。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了以下几点事实:

(一)2023年1月29日系农历新年正月初八,当天,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饭店为公司员工举行了拜年宴会。在宴会上,公司负责人王**向员工宣布新年的开工日期为正月初十。事故调查组经询问当天参与宴会的工人朱**证实,企业方在当天的宴会上,并未给任何员工(包括王**)安排任何作业任务。【注:死者家属方于2023年10月8日,向舒城县应急局提供了一份“关于证明在正月初八拜年宴会上,企业方安排王**去棠树乡分厂上班”的谈话录音(录音对象为朱**)。针对该录音材料,2023年10月11日,本起事故调查办案人员对朱**开展了第二次调查询问,但朱**在该次问话中,对死者家属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内容进行了全面否定,一直坚持其在第一次调查询问中向调查人员所反映的事实,并说明死者家属方2月10日在与其开展谈话并进行录音时,其本人处于醉酒状态,录音所说内容不能当真。同时再次确认,在正月初八的拜年宴会上,企业方当天未给任何员工安排任何作业任务】

(二)2023年1月29日晚,王**一个人留宿在位于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所属的棠树乡西塘街道分厂内,其受伤过程无任何目击证人,受伤倒地部位无视频监控覆盖;1月30日上午,在卜**发现王德文受伤倒地时,王**身旁附近位置处的风毛机虽处于运行状态,但无相关证据证明王**的受伤与其具有直接关联性;此外,类似“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伤害因素的关联性也无法验证。基于前述情况,事故调查组认为,王德文受伤的直接原因无法准确认定。

(三)经调查,王**2月16日出院到家后,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法人王**的儿媳卜*,于当日中午时分赶至其住所进行了探望,当时见王**精神状态等各方面尚且正常,未显生命危险征兆。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在导致王**直接死亡的可能的诸多原因中,王**因被家人“放弃治疗、居家消极康复”所导致的在病情危重时无法得到有效护理、及时抢救的“人为因素”不能排除(如在医院住院治疗,可能“病不至死”)。

(四)安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王**死亡原因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结论显示:王**符合外伤致颈椎和颈髓损伤,继发液化性坏死,致呼吸肌瘫痪,加之长期卧床,导致多功能脏器衰竭死亡。事故调查组认为,该条法医学鉴定意见,并不抵触上述“第(三)条”原因分析。理由是:如王**如继续留在医院接受正规、及时、有效的治疗,王**不必然会死。

综合以上四点,事故调查组认为:导致王**受伤和死亡的直接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无法具体查证。

五、信访举报及相关情况

(一)信访情况:截至8月底,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已支付死者家属方45万元,但协议约定的阶段性应付款,仍有15万元逾期未支付,鉴于该情况,2023年9月13日,死者家属向六安市安委办反映,认为该事件属生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可能存在瞒报行为。(注:目前,死者家属方已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剰余的应付赔偿款75万元,该诉讼案件正在办理中)

(二)信息上报情况:2023年2月19日,舒城县棠树乡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会同棠树乡派出所、棠树乡司法所等单位,积极事故开展善后、调解工作。期间,舒城县棠树乡人民政府认为:一、王**受伤时间属非正常工作期间;二、王**虽前期有受伤,但之后一直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接受及时、正规、有效治疗,当时无生命危险征兆,后因其家属未听从医嘱,主动放弃治疗将伤者从医院接回,致王**死于家中,认为“人为因素”是导致王**死亡的主要原因。鉴于上述情况,舒城县棠树乡人民政府认为,本起事故应属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故未作进一步的上报处理。

六、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经综合认定:本起事故,因导致王**受伤和死亡的直接原因皆无法查证,故不能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组建议中止本起事故的调查。

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1·30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

县应急管理局:

县纪委监委:

县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总工会:

县经信局:

棠树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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