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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14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本预案所称飞行事故应急工作(以下简称应急工作),是指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飞行事故处置中,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民用航空器搜寻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其中,发生在民用机场及其8公里范围内的航空器应急救援工作,由事发地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处置工作,按《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发生以下飞行事故,均适用本预案。

1)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重大飞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大或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或巨大影响。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应急及时,措施果断。

2  分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

1) 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4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3)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7)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2  重大飞行事故(Ⅱ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1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  

2.3  较大飞行事故(Ⅲ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较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

2.4  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上。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应急工作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是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省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等。

3.2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单位负责人组成。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4.1.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时,启动I级响应,由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飞行事故应急工作。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相关预案,防止事态扩大。

4.1.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时,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工作。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相关预案,防止事态扩大。

4.1.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飞行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4.1.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飞行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事发地民用运输机场做好应急工作。

4.2  信息通报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通报省人民政府,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并在两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事故情况。

4.3 通信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参与应急工作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系。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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