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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作者:天津市人民政府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19日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市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3.2.1 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有关地区可燃物含水率及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情况,气象部门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县发布火险形势等级预报(一级:不燃;二级:不易燃;三级:可燃;四级:易燃;五级:极易燃)。
  3.2.2 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当对火灾地区的天气进行现场监测和预报,及时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3.3 林火监测
  利用国家卫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利用林火视频监测系统及地面瞭望塔,并通过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4 信息报告和处理
  3.4.1 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
  (1)风力5级以上(含5级)天气发生的火情;
  (2)节假日发生的火情;
  (3)17时至次日7时发生的火情;
  (4)一级防火区内发生的火情;
  (5)省市交界处发生的火情;
  (6)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火情;
  (7)发生人员伤亡的火情;
  (8)需要市支援扑救的火情;
  (9)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火情。
  3.4.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风力5级以上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重点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省市交界处发生的火情;
  (4)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6)出现火情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4.3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出现火情5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与外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2 Ⅰ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当出现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发生在省、直辖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等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国家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4.2.2 组织指挥
  Ⅰ级响应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程序执行。
  4.2.3 处置程序
  (1)火情处置与指挥。Ⅱ级响应实施后,根据火势发展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启动Ⅰ级响应的准备工作,并将火情随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对确需启动Ⅰ级响应的,立即请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接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的命令后,迅速上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国家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物资供应。由市和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乡镇政府的有关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命令,及时组织扑火工具、油料、食品等物资的输送,保障前方扑火需求。后勤保障组分为扑火物资保障小组和食品物资保障小组。Ⅰ级响应应保证500人以上的扑火物资供应,保证500人以上的食品物资供应。
  (3)扑救力量。分梯次调动公安消防部队100人、调动驻津部队200人和武警部队200人。
  (4)调动程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作出启动Ⅰ级响应决定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扑火需要通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天津警备区及武警天津总队),调集火灾扑救队伍待命,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接到支援扑火的命令后,应立即出发。各扑救队伍到达火场后,应立即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取得联系,接受统一调动。扑火任务完成后,各队奉命撤离前必须清点队员人数。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上;造成人员伤亡;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重点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4.3.2 组织指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组成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为指挥长的扑火前线指挥部立即赶赴火场,主持开展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4.3.3 处置程序
  (1)火情处置。根据Ⅲ级响应的实施情况和火势发展趋势,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市公安局、天津警备区和武警天津总队做好支援扑火准备工作,一旦需要,立即启动Ⅱ级响应,调动公安消防部队、驻津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扑火工作。Ⅱ级响应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派1名副总指挥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扑救工作。对与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处发生的火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三省市森林防火联防工作协议的要求,进行积极协调处置。
  (2)指挥扑救。Ⅱ级响应实施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和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负责人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设在距火场较近,通讯、交通设施便利的固定场所中,同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示牌。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是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扑火前线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全面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
  二是全权负责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制定扑火作战方案;
  三是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实施扑救方案;
  四是及时准确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扑□ ^u火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是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派扑救人力、调拨扑救物资;
  六是组织做好火场善后清理工作,部署专人看守火场,看守人员每公顷不得少于3人,看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看守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政府安排,扑火前线指挥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指令安排。其后勤保障、食品、饮水、防寒衣被、住宿等由火灾事发地政府领导负责安排。
  (3)物资供应。由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命令,及时组织扑火工具、油料、食品等物资的输送,保障前方扑火需求。后勤保障组分为扑火物资保障小组和食品物资保障小组。Ⅱ级响应应保证300人以上的扑火物资和食品供应。
  (4)扑救力量。分梯次调动公安消防部队60人,调动驻津部队200人。
  (5)调动程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作出启动Ⅱ级响应决定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首先通知市公安局和天津警备区,要求就地就近调集队伍,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接到支援扑火的命令后,应立即出发。队伍到达火场后,应立即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取得联系,接受统一调动。扑火任务完成后,各队奉命撤离前必须清点队员人数。
 

 

  4.4 Ⅲ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现森林火灾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4.4.2 组织指挥
  Ⅲ级响应依照本区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程序执行。2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4.4.3 处置程序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Ⅲ级响应,按照本区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当地扑救力量实施扑火工作。
 

 

  4.5 扑火指挥
  4.5.1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4.5.2 扑火前线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立扑救组、气象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等工作机构。
  4.5.3 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火场范围较大时可分片、分段安排扑火任务,落实扑火责任。火情蔓延速度较快趋于严重时,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当随之提高,人员组成作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6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防扑火队、公安消防部队、驻军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民兵、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负责火场清理和看守的单位、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员和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4.8.2 跨区增援队伍的组成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区县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防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9 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案件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4.10 信息发布
  4.10.1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4.10.2 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由县级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0.3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其他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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