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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认定工伤 劳保局却成了被告

作者:长江商报  来源:长江商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29日

  小工受伤致残,公司否认是工伤,将劳保局告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 孙明 实习生 夏盼)小工王某在工地清除垃圾时,不慎跌入烟道口摔伤。经司法鉴定,她已构成三级伤残。武汉市劳保局据此认定其为工伤。承接该工地改造的湖北森鑫建设公司却以一纸诉状将市劳保局告上法庭。 
  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劳保局居然成了被告。昨日,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匪夷所思的案子。 

  事发:女工跌入烟道口受伤 

  据了解,今年4月15日,武汉市劳保局作出了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称:2007年4月7日下午4时,森鑫建设公司员工王某在流芳一改造施工现场清除建筑垃圾时,跌入烟道口摔伤。经医院诊断,其头部受伤。后据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构成三级。王某按要求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伤申请、医疗机构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 
  武汉市劳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其为工伤。
 
  公司:与伤者无直接雇用关系 

  森鑫建设公司对武汉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表示不服,向省劳保厅申请了行政复议。该厅于今年8月29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森鑫建设公司对该认定及行政复议结论又不服,认为王某不构成工伤,该认定书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其结论错误。 
  该公司介绍,已将流芳一改造施工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刘某个人,王某系刘某个人雇用的人员,负责提灰和清理楼面垃圾。该公司与王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并无直接的雇用关系。 
  昨日,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事发当天,王某被安排休息,且她是在给丈夫送水途中受伤的。“在认定过程中,我们依法向武汉市劳保局提供了证据,但市劳保局视而不见。王某的受伤并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应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该公司认为,本案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某是否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后,并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方可进行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故该认定书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劳保局:施工方应担责 

  武汉市劳保局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工程、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调查,刘某属于自然人承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森鑫建设公司应当作为用工主体承担相关责任。 
  该局称,在调查中得知,伤者王某当天在施工工地清理垃圾,因此森鑫建设公司在举证材料中的“王某当天休息”无证据证实。王某受伤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认定为工伤。 

  武汉市劳保局称,工伤认定是对伤害性质的定性,用工单位是否给予补偿不影响伤害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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