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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不能损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6月23日

  案例:

    黄某1976年8月调入锻压厂。1976年10月,他工作时不慎被冲床将右手拇指冲掉致残。1998年锻压厂破产,全体职工带资由某钢铁厂整体接收,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不变,并与钢铁厂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后由于钢铁厂经营状况原因,不定期安排黄某等部分职工待岗,2004年4月至今钢铁厂发给黄某待岗生活费400元。黄某能否向钢铁厂主张工伤待遇?

    解析:

    1998年锻压厂破产时其职工带资被钢铁厂全盘接收,此时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变,双方虽然签订了新的劳动关系,可视为原劳动关系的延续,黄某在工作中因工致残,钢铁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黄某被评为六级伤残,一直待岗,对此应视为钢铁厂难以安排工作,因此钢铁厂应该为黄某办理因致残内退手续,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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