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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的职工也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01日

 【案情摘要】

    陈某于1998年3月2日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6个月。1998年5月19日晚,陈某在其居民楼内不幸跌倒,从楼梯滚下,造成大腿小腿骨折。经治疗痊愈,花去医疗费用1400元。7月15日,陈某伤后去上班,找单位报销医疗费。某电器公司会计室拒绝为陈某报销,称,公司有规定,对于试用期内的职工,概不负责任何医疗问题。陈某同时得知,其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全部被扣发。陈某就医疗费、工资问题与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申请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裁决某电器公司为其报销医疗费、补发工资。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陈胜诉。

    【法律问题】

    试用期内的职工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法理、法律解释】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试用期内的职工是否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涉及试用期的法律性质和医疗保险的目的问题。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如果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那么,试用期对劳动者产生哪些直接影响呢?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对劳动者产生的直接影响主要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同解除方面的影响。根据《劳动法》第25 条、第32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以任何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以任何形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工资待遇方面的影响。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较低,与转正后的工资待遇有所不同,由此可见,试用期对于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待遇是否享受没有影响。

    从医疗保险的目的上看,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待遇也不应受试用期的影响。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负伤、残疾和死亡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自身原因负伤、生病的劳动者从伤病中康复、维持其基本生活。从此目的出发,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患病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不受其是否在试用期内的影响。况且,医疗保险是一项范围宽广的社会保险,退休人员也在保障之列。更不用说试用期内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劳动的在职职工了。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法律规定关未将“不在试用期内”作为提供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试用期内的职工也应与转正后的职工一样受医疗保险的保障;出现患病、非因工负伤情形时,也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发放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报销有关医疗费用。

    由上述可知,本案中的某电器公司内部规定“试用期内职工,概不负责任何医疗问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属无效。该公司应当对陈某报销其骨折治疗费用,并提供病假工资(病假津贴)。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某胜诉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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