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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了工伤申报期限就没办法补救吗?

作者:潘家永  来源:合肥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08日

  问:我原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2008年1月,我的大拇指和右手腕处被机器夹伤,导致骨折和肌腱断裂,住院治疗和养伤共计5个月。之后,我又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了1年。最近,我从这个单位辞职时,单位没有向我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我的伤未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当我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说我已经错过了工伤申报期限,不予受理。现在我右手的使用功能只有原来的一半,造成生活上诸多不便。请问,错过工伤申报和认定期限,是不是劳动部门就不管了?

戴先生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可见,我国对有关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以及相关时效问题,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你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2008年1月,经医院治疗和休养后,又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年才离开用人单位。治疗、休养的时间加上工作的1年,明显已经在一年以上了。劳动行政部门称已超过申报期限,无法办理工伤认定,并非于法无据。

  其实,我国法律对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一般都有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不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一般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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