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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满也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李积国  来源:山东工人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26日

    2009年3月,李某与某机械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09年5月22日,李某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因机器发生故障而受伤,住院治疗30天。住院期间及伤愈后,李某及其家人多次向厂方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机械厂报销医疗费。但机械厂称李某试用期未满,不是企业正式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只同意支付李某基本生活费用。李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厂支付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李某与机械厂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确立,李某就成为该厂的职工。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李某作为机械厂一名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系工伤,机械厂应依照国家规定为李某落实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法院最终判决某机械厂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2460元,并支付李某1个月的工资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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