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浙江一男子上班途中被撞身亡 法院认定为工伤

作者:童静宜 胡丰盛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0日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被撞身亡,算不上工伤?近日,浙江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一审撤销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7月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汪某是某单位合同工。2012年4月14日上午,汪某中午外出吃完饭,步行至金东区李渔东路王坦社区地段,准备乘坐公交车回单位上班。13时33分许,汪某跨越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由南往北横过道路时,被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撞倒,经文荣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2年5月8日,汪某的丈夫丁某及汪某的单位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7月9日,金华社保局认为汪某遭遇交通事故是在金东区李渔东路王坦社区地段,其事发地段与日常往返单位与居住地之间路径存在较大偏离,且不是其上下班时往返于单位与居住地通常经过的路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丁某不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于2013年1月9日向婺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婺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汪某单位住所地到事故发生地;及单位住所地到汪某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方向。但其在中午休息时间与丈夫、女儿外出吃中饭、挑选地砖,属于生活合理需要。在发生事故时,汪某准备横过道路去乘坐公交车到单位上班,其目的地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并无居住地址与单位地址“通常经过路径”的限制性要求。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与本意看,本案认定为工伤,更能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婺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7月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