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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下班途中被撞身亡 公司拒付工伤补助

作者:玉林新闻网  来源:玉林新闻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02日

  起因:交通事故身亡,亲属得不到工亡补助

  2010 年11 月上旬,公司保安李念(化名)下夜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在行经省道212 线8KM十840M地段时,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李念不幸离世,其父母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心想儿子生前既然是公司保安,下班途中遭遇这样的意外,按理应定性为工伤,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该单位没有为李念办理工伤保险,李家逐要求该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可该公司认为李念已下班离开公司,并非在上班时间内,公司对李念所受伤害没有过错,不予补偿。

  2011 年6 月上旬,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李念在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其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李家认为,该公司没有为李念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赔偿李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0 多万元。而该公司却认为,李念因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死亡,车主赔付了14200 元,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交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了30 多万元,李念所在的公司为他买有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又赔付了50000 元,另外公司还给了2000元慰问金,各项所得款折合计算,李家共得了赔付金近40 万元。这样一来,如果再要求公司再支付工亡补助金,无疑是获取双重赔偿,而且李念生前自己申请公司免交工伤保险费,公司没有理由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结果:经过法官调解,公司支付24万补助

  议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43500 元的裁决,公司方将李念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公司认为,李念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李家已得到的赔偿总额超出了李念因工伤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李家因交通事故已经得到的赔偿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不应该另外再向公司索取。

  李家的代理律师、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的陈日榕律师针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驳斥该案的焦点不是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而是用人单位不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因工伤亡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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