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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也算工伤

作者:朱先明  来源:法制日报(北京)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19日

 2011年12月,洪某应聘到一机电加工厂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待试用期转正后再与公司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2012年2月,洪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将右手两根手指绞断,花去治疗费等1万余元。之后洪某多次找厂里要求申报工伤,但厂长认为,试用期内厂里没有义务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与厂里无关。无奈之下,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赔偿工伤等各项费用12.7万元。 
  近日,该案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调解,洪某最终一次性获得医疗费、停工费、工伤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合计7.52万元。
  如今,一些单位以在试用期内为借口,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在此期间劳动者发生伤害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明确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单位均需要对试用期的劳动者缴纳相关保险,否则发生伤害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期限,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因此,劳动者洪某试用期内在工作中受伤,其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洪某所在的工厂未为洪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洪某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赔偿待遇,应当由洪某所在的工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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