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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聚餐猝死是否工伤?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

作者:王春 朱利明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06日

浙江省临海市男子马某是一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很得企业领导看重。但在今年农历春节来临前,企业老板为了慰劳员工请马某等人到酒店聚餐,没想到出了意外,马某在就餐过程中猝死。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事局)认为马某的死亡不构成工伤,为此,今年8月份,马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人事局告上法院。11月1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人事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祸起:年前员工集体聚餐

  今年2月5日,离新年春节还有4天,马某所在的临海市某工艺礼品公司的员工们也沉浸在节日前的忙碌中。

  到了中午时分,由于公司食堂人员已经放假,还在上班的马某等员工自然没饭吃。看到这个情况,公司林经理就表示,大家辛苦了一年,请大家到酒店吃顿饭作为感谢。于是员工们就一起来到酒店准备吃饭,并且准备吃饭后回公司拿年终奖金以及年货,下午就可以放假。

  就在大家兴高采烈的聚餐过程中,马某突然晕倒,在场的同事们赶紧将他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回天无力,当天下午16时左右马某身亡。

  今年2月底,工艺礼品公司提出关于马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人事局于4月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马某的父母不服该决定,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人事局的工伤认定。

 

  分歧:是否工作岗位及时间

  今年9月18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

  马某70多岁的父母及其委托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老年丧子的哀痛使他们倍显憔悴。被告人事局则委托了两名代理人参加诉讼,工艺品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原告马某方认为,因聚餐系公司安排,费用也由公司支付,是上午工作的延续,公司安排聚餐目的是为了总结今年工作并安排明年工作,马某参加聚餐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既包括职工日常的岗位,也包括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以及单位为解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合理的生理生活需要而提供的休息等场所。原告要求法庭撤销被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作出马某的死亡为工伤的认定。

  被告人事局则认为,员工聚餐既不是公司安排的一项活动或工作,也不是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马某的死亡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种情形。该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法庭予以维持。

判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经庭审质证,法庭审理查明,马某系公司员工,两原告系其父母。今年2月5日,马某根据公司安排仍然上班。中午在聚餐时突然晕倒不治身亡、

  该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工作岗位应当包括单位为解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生理生活合理需要而提供的场所。

  法院认为,根据法庭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马某参加聚餐是公司统一安排,聚餐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员工的付出以及对第二年工作作出安排,由此可见,马某参加聚餐系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人事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人事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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