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见义勇为身亡可享工伤待遇

作者:法制时报  来源:法制时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06日

食品公司职工在送货途中,遇他人落水冒险相救,不幸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该起案件,最终做出工伤赔偿的判决。

案情:

2012年8月24日,钟某受企业委派驾驶单位车辆运送食品,途经某大桥附近,发现徐某不慎落水,钟某下水救人不幸身亡。后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追授钟某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其父提起工伤认定获得支持。食品公司不服,认为钟某施救落水者属于维护个人人身健康利益,不能代表公共利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宣城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为,钟某奋不顾身下水救人,不幸身亡的行为是国家所提倡的一种高尚行为,符合维护公共利益范畴。公共利益着眼于所有社会主体的公共的整体利益,被施救者的个人利益理所当然是公共利益的主体之一,属于公共利益。钟某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法官说法:

钟某的行为是一种在没有法定义务前提下的正义之举,是一种维护他人生命安全的高尚行为,公共利益并无排他性,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将此情形视同工伤,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食品公司认为钟某施救落水者属于维护个人人身健康利益,不能代表公共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