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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解读案例:分析雇员因工伤告雇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0日

工作中受伤在所难免,如果出现伤亡责任谁来担,往往是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纠纷的一大导火索。近日,海淀法院法官孟凯锋针对不同情形案例进行逐一解析。

准备或收尾时受伤 全赔

一天,工人小景将草料装上农用三轮车后,由雇主牛波驾驶返回奶牛场,小景坐在草料堆上同车返回,停车时草料摇晃,小景从车上摔下,被从车上掉下的铁梯子砸伤,造成左肱骨骨折。牛波在支付初次医疗费后,拒绝后续支付,后被小景起诉。牛波认为,小景将草料装车后,工作已完结,其要求搭车回养殖场,并非在雇佣活动中,且小景从车上掉下被铁梯子砸伤是其自己不小心所致,因此他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小景在装完草料后搭车返回途中受伤,该期间既是其承担的预备草料工作的延续,又是必要的预备性工作,与其工作内容具有内在联系,最终判决牛波赔偿小景后续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等7万余元。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将“从事雇佣活动”解释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并特别指出“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另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工作所做的、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准备性和收尾性工作,虽然仅是辅助性的,但是却是完成雇佣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工作的延续,在这个时间段的行为应该适用雇佣的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操作有误 少赔

王建受雇于某装饰公司,2013年10月12日,他在清洗外墙时不慎从九楼摔下,在防护网的保护下捡了一条命,身上多处严重骨折,公司将他送往医院,支付了医疗费,积极支持治疗。后王建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他起诉公司索赔40余万元。公司辩称,王建在清洗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解开安全绳,在建筑物突起部分没有采取防摩擦措施,致使作业绳断裂,王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建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建违反操作规程,致使作业绳断掉,其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酌情减轻公司责任,最终认定某装饰公司对王建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讲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虽然雇员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不论雇员在受伤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而一律由雇主承担全责,显然对雇主不公平。王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作业绳断掉引发后续损害,本身存在过错,因此最终法院认定王建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

干私活受伤 不赔

马英受雇于王刚在小区清理垃圾,顺便捡拾可变卖的东西。一天,马英因争捡垃圾与他人发生争执,马英被摔撞在墙上,头部受重伤。打人者被判刑,但没有经济赔偿能力。马英遂将雇主王刚诉至法院,以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为由索赔1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马英受雇于王刚,但并非在垃圾清运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

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之一是,雇员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本案中马英受雇于王刚,其工作内容为从事垃圾清运工作,但是其为赚取外快,同时捡拾垃圾并进行变卖,为此与人发生争执导致人身受伤,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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