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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报账员岗位死亡,咋就不算工伤?

作者:柳云松  来源:沈阳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6日

在社区干了两年的报账员,而且还是在工作岗位上出的事儿,咋就不能算工伤呢?

老郭是东陵区(浑南新区)一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然而,老郭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日前,记者从东陵区(浑南新区)人民法院获悉,社区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与成员并非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事发

上班时突发病死亡不算工伤

两年前,东陵区(浑南新区)一社区雇老郭任报账员。今年1月2日11时许,老郭在浑南新区产业园区为社区办理年度社区财务收支预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郭是社区的报账员,而且还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的,这种情况应该算工伤,赔偿应该按工伤标准计算。”事后,老郭家人找到社区要求社区承担赔偿责任,社区则称老郭的情况特殊,不能按工伤标准赔偿。

双方多次协调未果,老郭的家人将社区起诉到了东陵区(浑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社区赔偿各项损失114万元。近日,东陵区(浑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老郭和社区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区依据公平原则给予28万余元补偿。

解析

社区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6月3日,东陵区(浑南新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解释称,社区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主体,因此社区与老郭非劳动合同关系,不应将老郭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老郭死亡原因系突发疾病,而非他方加害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雇主对雇员的赔偿原则适用过错责任。社区对于老郭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再者,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虽然社区对老郭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作为其雇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提醒

社区用工与普通用工有不同

法官杨甦建议,社区用工时,一定要明确社区工作人员的性质及收入来源,社区委员会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组织居民进行维护本社区利益的各种活动,其成员与居民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人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而不是工资,因此其雇佣人员不能享受劳动待遇。

另外,社区对现有雇佣人员情况应当摸底排查,明确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及早签订雇佣合同。特别是原村民委员会演变为社区的,原有工作人员的性质复杂多样,责权利关系模糊,有些受雇佣人员本人不清楚其工作性质及收入来源的性质,有些人误认为社区应当承担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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