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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帮妻子上班被车撞 法院:无劳动关系不算工伤

作者:重庆晨报  来源:重庆晨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31日

当事人从未曾到环卫处领取过工资,亦未接受过被方安排管理,不受环卫处工作制度约束,其工作服也系其妻子所有,所以他与环卫处不存在劳动关系。

重庆晨报永川读本讯(记者 郭发祥 通讯员 郑唐)苏大姐是名环卫工,经常与丈夫老陈轮换上班。今年2月,老陈在公路上打扫卫生,被一辆三轮车撞伤。

受伤后,老陈认为,他常与妻子轮换上班,已与区市政局环卫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伤系工伤,要求得到相应赔偿。

近日,区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苏大姐是环卫处职工,但从2008年2月起,她与丈夫老陈时常轮换打扫卫生。撞伤事故发生后,老陈要求区市政局环卫处,对其所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因为没获得理想答复,他将区市政局环卫处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苏大姐与老陈确实经常轮换打扫卫生。但老陈自述其未在环卫处领取过工资,日常上班未到环卫处报到,工作由其妻安排,工作路段与其妻一致。

案审法官说,劳动关系的成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除此之外,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还应当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综合认定。工作证、工资表等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外在特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实质管理是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在特征。

本案中,陈某虽然从事的工作系环卫处的业务组成部分,但是陈某从未到环卫处领取过工资,亦未接受过被告安排管理,不受环卫处工作制度约束,其工作服也系其妻子所有,故陈某与环卫处之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遂法院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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