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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车祸亡可否认定工伤?

作者:黄文冠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09日

南庄一男工在骑单车前往公司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公司提交证据称事发时非工作日,不属工伤。禅城区人社局开始做了一个不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取证发现新证据,重新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院。
        案情:是否工伤 人社局两次认定
        2013年6月13日(周四),张某骑自行车从居住地到到工厂上班途中,在禅城区南庄镇罗格堤围南线附近,与与一辆无号牌电车发生碰撞,因车祸导致特重型颅脑外伤,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张某生前是景某公司打包工,其妻杨某事后向禅城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请。其间,该公司提交工伤待遇答辩状、打卡记录等材料,人社局审查后,分别对景某公司的厂长陈某、员工彭某花以及张某的堂弟张某生等多人进行了调查,认定当日是休息日,发生事故时虽在去单位途中,但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随后,人社局向交警取证有新发现,撤销此前的非工伤认定,认为张某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景某公司不服上述工伤认定决定,诉至法院。
        争议:行政行为有误 纠错更改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景某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属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向该公司取证时,多方证人调查笔录互相矛盾,且与交警部门调查笔录也有矛盾。经查,数名证人与该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人社局调查印证,当日张某确属从居住地到原告工厂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表示,经查,具体行政行为在未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羁束之前,行政机关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或明显不当的,主动进行纠错,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景逸公司不服,上诉称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朝令夕改,随意更改工伤认定结果,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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