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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工受伤不算工伤咋办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7日

 【案例】 在济南某大学读书的小孟,老家在德州农村。家里穷,小孟很懂事,上课之余,他经常参加学校各种勤工助学机会,想多挣点钱,减轻家里人负担。逢个长短假期,他还到校外联系单位,打个短工。在饭店端盘子、洗碗、做保洁什么的,他都干过。今年五一,学校放假好几天。小孟又在网上联系了一家家政公司,对方安排小孟做家庭钟点工,主要给客户系统打扫家庭卫生。
  第一个客户家住二楼,小孟和一个同事一起清扫。小孟负责擦窗、扫房顶等。客户家的窗户是双层的,防盗网有开门。擦外面一层,需要小孟探身到窗外。半倚在防盗网上。在做这活儿时,小孟没想到防盗网的小门开了,他一把没抓住,掉了下去。
  吓坏了的同事赶紧把他送到医院。所幸,小孟只是轻微骨裂加外擦伤,不严重。但包扎、拿药也花了不少钱。小孟觉得自己是工伤,这钱应该公司出。可家政公司不同意,认为小孟根本不算工伤,公司不应负责。有同学告诉小孟,你要是有劳动合同,就好说;没签合同,连告人家都没证据啊。
  【释义】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上述案例牵涉到我国劳动纠纷等相关法律。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评析】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说,根据上述法律可知,在校生参加勤工俭学是一种纯粹的劳务关系,算不上真正的劳动者,也不受《劳动法》保护。因此,小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其因工作受伤也确实确实不算工伤。
  可不算工伤,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不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对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补偿,可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因此,小孟可以先找该家政公司协商,也可以找有关部门调解,还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医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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