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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死亡 能否算工伤?

作者:武运波 杨东华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8月10日

“在工地上打工受伤死亡,为什么不算是工伤(亡)?”40岁的张清霞想不明白,同在一家工地上受伤,丈夫王汉位死亡不能认定工伤,而他的工友受伤却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真是同命不同价”。
  “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王汉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承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8月5日,面对张清霞的感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邓杰解释说,王汉位作为“包工头”,在承包的工地上受伤死亡,不适用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
  案 情
  王汉位是从安徽省蒙城县来到新疆打工的农民,2003年起一直在建筑工地打工。
  去年10月,乌鲁木齐某装饰公司(下称装饰公司)与一家酒店签订装饰改造工程合同。王汉位从装饰公司承包了该酒店装饰工程的电工部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电工部分的具体施工人员与事项由王汉位组织安排,装饰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王汉位工程款。
  孰料,同年11月,王汉位在高处作业时,因操作不当被高压电击落摔下,正好砸在工程项目经理戴龙身上。王汉位因头部着地受重伤不治身亡,而戴龙左腿和右胳膊骨折,经治疗痊愈。
  焦 点
  装饰公司结清了王汉位的工钱,又向他的家人支付了2万丧葬费。而王汉位的妻子张清霞后来得知,戴龙享受了工伤待遇,获得了10多万元的赔偿。
  “我们人死了才得到2万元,难道这就是同命不同价?”张清霞找到装饰公司,装饰公司称,虽然同在工地干活,项目经理戴龙是装饰公司员工,而王汉位是包工头,跟装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工伤待遇。张清霞认为,装饰公司是“偏向城里人,歧视农民工”。
  那么,作为包工头的王汉位是否该享受工伤待遇呢?装饰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从业资格的王汉位,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拉 理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康伟称,王汉位与装饰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建筑工程承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王汉位是包工头(实际施工人),认定包工头因工伤亡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即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王汉位不是涉案公司的职工,他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承包或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邓杰法官说,包工头是通过工程承建获取利润的雇主。《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工程转包人等前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认定王汉位因工受伤为工伤,将导致装饰公司为王汉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反过来又向王汉位追偿的尴尬局面出现。
  邓杰告诉记者,至于装饰公司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王汉位,导致王汉位自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处理,不能混同于《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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