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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临时工被撞身亡因为超龄不认定工伤?

作者:王立军  来源:沈阳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09日

 过了退休年龄后,辽中县农民姜某又参加工作,成为了一名环卫女工。工作时,姜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

  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姜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以受理。姜某的儿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书。

  临时工被撞身亡

  不认定工伤?

  已过退休年龄的姜某是一名农民。2014年3月,姜某与辽中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了一份为期9个多月的临时工劳务协议书,成为一名环卫工,负责辽中县商业街北段街路清扫工作。

  当年4月26日5时许,姜某在上班晨扫工作时遭遇车祸被撞身亡。经交警认定,姜某无任何责任。随后,姜某的儿子和单位同时向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月21日,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姜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

  工伤认定没有年龄限制

  姜某的儿子向辽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书。

  姜某的儿子表示,母亲与辽中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之间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存在劳动关系。姜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上班期间,且其无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为工亡。

  另外,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亡认定。”

  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虽然对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职权依据,但其所适用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不一致,该条例未对工伤人员的年龄上限予以限制,所以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

  姜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现场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最终,辽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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