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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受工伤被判自担责七成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16日

东莞常平镇一务工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厂打工,后在工作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厂拒绝赔偿,双方闹上法庭。近日,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金额的70%。

  2014年6月9日,年近六旬的李某金来到东莞市常平镇一家工厂务工,由于担心自己年龄偏大不被录用,便以“张挺”的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 2015年3月份开始从事操作油印机的工作。工厂以“张挺”名义为李某金参加社保。2015年7月22日,李某金在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共住院65天。 2015年12月1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金的受伤事故为工伤。2015年12月1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金为伤残八级。2016 年1月27日,李某金离职。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工厂支付李某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427.50元。工厂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金以他人名义入职,导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金额的70%;工厂未能认真核实李某金的身份信息,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工厂向李某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491.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968.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1314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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