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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期间加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31日

 

  案情摘要:高某某是清远市清城区某家具厂的员工,2014年10月11日8时10分左右,高某某在车间操作电锯开料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右手,随后被送往清远市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12月8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高某某属工伤。某家具厂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高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判:高某某受伤当天虽然是星期六,属于正常的休息日,但高某某确实在车间工作。原告某家具厂如对第三人高某某在事发当天的上班情况有异议,应当提供当天的考勤记录予以证明,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明第三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据此均驳回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某家具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相应的考勤情况记录,证明受伤职工没有上班,即使是星期六、日,在有其他员工上班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定,仍应采信职工或直系亲属的陈述,认定为工作时间受伤,故第三人高某某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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