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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男子遭遇车祸申请工伤遭拒,诉诸法院被驳回,为啥?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25日

 □ 人社部门:申请工伤时间距离事故发生已超过一年,不符合受理条件

□ 法院:提交资料超过法定期限,有关方面不受理符合相关规定

湘潭在线2月24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刘倩)所在公司不认为构成工伤,员工在事故发生一年后,自己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结果却遭到拒绝。员工对此不满诉诸法律,最后能成功吗?2月23日,岳塘区法院透露了这起案子的始末。

遭遇车祸

2015年3月24日下午,邓文(化名)骑电动车行驶在霞城街道三塘路上。行至和平村村道路口时,不慎撞上张峰(化名)的两轮摩托车。事故中,邓文受伤。

事发时,邓文为某物业管理公司项目主任。早在2013年2月15日,邓文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任该公司项目主任,为期3年。

得知邓文出事,公司当天即向湘潭市医保局填报《湘潭市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表》,报告了事故原因、地点、类别及受伤职工基本情况。

然而没多久,公司的态度发生了变化。“邓文出事是因为酒后驾驶,这不符合工伤保险的上报条件,另外也不是在上下班的途中。”

于是,公司停止了收集上报工伤保险资料的工作。对此,邓文的家属强烈不满,坚持要求申报工伤认定。

公司考虑再三,要邓文在工伤申报期限3个月内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再为其申报。

驳回起诉

3个月很快过去了,公司也没有向有关方面递交邓文的工伤申报材料。

直到2016年7月28日,邓文才向湘潭市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书》及出院记录、《工伤事故报告表》,申请工伤认定。

对此,人社部门认为,邓文的申请时间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邓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法官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事出有因。而邓文提交工伤认定等资料时,离事故发生时间已超过了一年,且未提交于已有利的新申请和证据,有关方面不受理符合相关规定。

另外,在法官看来,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湘潭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至于公司报送的《湘潭市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表》,是与工伤申请确认不同的程序。

最终,法院驳回了邓文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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