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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遇上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4月22日

案情简介:
  王某在下班途中因对方机动车违章肇事死亡,王某家属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向机动车肇事方主张了损害赔偿,现王某家属咨询,他们现在获得了交通事故的赔偿,是否还能向王某生前所在单位要求工亡待遇?

  说法:
  根据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按照该司法解释以及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的处置,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另外在法院的实际判例中,很多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案件时就采取了兼得的原则,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应当分别赔偿。

  另外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来看,二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因此在该案例中,王某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同时获得不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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