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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范围,可提出认定申请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19日

 裁判要点:职工上班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当地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员工若不服工伤认定范围,可再次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回顾:2015年11月16日下午,清远市某铝合金公司员工老吴在车间熔炉旁打扫时,不幸被熔炉喷射的火焰灼伤,之后被送往清远联合医院(原清远广清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烧伤,并伴有支气管哮喘和双下肺炎症。之后,公司仅就老吴颈部灼伤、胸部灼伤、右手刺穿事由,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出具相关工伤认定书。收到工伤认定书后,老吴认为其支气管哮喘,双下肺炎症也是因此次事故引发,也应纳入工伤范畴。于是老吴以不服工伤认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当地人社局是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所列的受伤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之后再作出的工伤认定,老吴对这份工伤认定的内容也无异议。现老吴提出的因易爆品爆炸烧伤导致其支气管哮喘、双下肺炎症的伤害情况,并不在公司申请认定及本次人社局审查工伤认定情况的范围内,故其以该次工伤认定错误为由,针对涉案工伤认定所提起的诉讼依据不足,遂驳回了老吴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老吴若对公司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所列的受伤范围有异议,可根据以上规定,在一年内向当地人社局再次提出“支气管哮喘、双下肺炎症”病情的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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