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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十天受伤算工伤吗?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20日

案例:2016年3月9日,成都90后男子徐某到外地打工,担任某木材加工厂原料车间的工人,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22日,刚上岗十天,徐某就在工作时被机器皮带绞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骨折。第一次治住院期间,木材加工厂为徐某支付了治疗费用。2016年4月10日出院后,徐某遵医嘱于2017年3月1日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然而,这一次住院,工厂没有再为徐某支付治疗费。就工伤认定及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等问题,徐某与木材加工厂多次协商,但都没有结果。徐某想知道自己这次受伤,木材加工厂该负什么责?
  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尽管加工厂与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然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保障徐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工伤职工经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视鉴定结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木材加工厂)未参加,或未依法申报缴纳工伤保险,又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徐某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应的项目和标准承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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