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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公章认定劳动关系 错误行政行为遭撤销

作者:张海艳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6月22日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借公章引发的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承办法官情理法“三管齐下”,依法撤销了错误的工伤认定决定,又帮助受伤第三人得到赔偿,同时还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悉,2017年第三人李某雇佣了第三人段某,为萍乡某公司运送生产原料,李某为给段某购买团体意外险,借用了萍乡某公司公章。后段某在运送过程中受伤,向萍乡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第三人李某误将工伤认定申请表与商业险申报表混淆,在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加盖了萍乡某公司公章。2018年1月,萍乡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段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段某系萍乡某公司职工,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萍乡某公司不服,遂将萍乡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庭审中,第三人段某承认与原告萍乡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与李某就伤残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不愿意撤销工伤认定申请。承办法官认为,萍乡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未严格审理工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等证明材料,仅凭工伤认定申请书上加盖了萍乡市某公司公章,就认定第三人段某与原告萍乡市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同时为从根本上解决第三人段某的伤残赔偿问题,从实质上解决这起行政纠纷,承办法官耐心向第三人李某释法析理,此案系李某擅自加盖萍乡某公司公章引发,即使本案中撤销了该份工伤认定决定书,第三人段某仍可通过民事诉讼向李某主张赔偿,不如就一并把问题协商解决好,省得徒增双方诉累。在听取承办法官中肯的建议后,第三人段某与李某就赔偿达成和解,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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