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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从何时起算成为认定视同工伤的关键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0日

案情回放:

崔某生前是白桑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2016年4月11日11时50分左右,崔某在乡里开会时感到胸部疼痛,于当日13时10分入住阳城县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主动脉夹层。2016年4月11日21时,崔某到达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13日17时50分崔某突然出现心率血压下降,抢救效果较差,崔某家属要求转回当地治疗。后在返回阳城途中,崔某于2016年4月13日18时10分死亡。

2016年5月3日,白桑乡人民政府向被告晋城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晋城市人社局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决定不予视同为工伤。

白桑乡人民政府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白桑乡人民政府主张应以郑州大学附属医院确诊崔某病情的时间作为“48小时”的起算点。

根据白桑乡人民政府在工伤认定调查阶段向被告提供的证据,阳城县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对崔某的病情在2016年4月11日时已有了明确诊断,尽管白桑乡人民政府对诊断结论的出具时间有异议,但阳城县医院对崔某有进行诊断的行为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况且,“48小时”的起算点与何时确诊无关,只需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作为起算点即可。

因此,白桑乡人民政府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崔某的身份为公务员,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但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

二审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48小时”从何时起算的问题。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该条规定的48小时起算点在实践中理解不一,据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至于本案的初次诊断时间应理解为医疗机构首次诊断时间即2016年4月11日13时10分,还是作出确诊意见时间即2016年4月11日21时。

本院认为,确诊是相对于初诊(初次诊断)而言,初次诊断作出的可能是初步诊断,也可能是确诊意见,如果将初次诊断时间理解为作出确诊意见的时间,则因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等原因目前无法作出确诊意见的情况就无法纳入其中,且临床上的确诊也不排除在病理检验或尸体解剖后最终被认定为误诊,在实践中难以把握。

结合本案,2016年4月11日11时50分左右崔某在参加会议时突感胸部疼痛,当日13时10分被送到阳城县人民医院救治,门诊诊断为冠心病,后又经诊断为:疑似主动脉夹层、急性心肌梗塞或肺栓塞,不能确诊。

由此可见,在2016年4月11日13时10分,医疗机构已经介入诊疗救治,“48小时”应该开始起算,到崔某死亡时间即2016年4月13日18时10分止已超过48小时,故不能认定(视同为)工伤。

崔某家属申请再审:

崔某系申请人成海平丈夫,生前系阳城县白桑乡人民政府公务员,任白桑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再审法院认为:

驳回成海平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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