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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的适用探析

作者:何信丽 王冰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08日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认定条件是处理工商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往往造成同样情况,出现不同的认定和处理结论,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典型案例。付某系某物流公司保安,2008年10月16日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贺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付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系无证驾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贺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08年12月22日,付某向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称其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请求认定工伤。2009年2月27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结论为付某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公司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违法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无证驾驶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同时也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规定的情形,遂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工伤认定的排除性条件的理解和适用上,即无证驾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无证驾驶行为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治安管理是依法由公安机关公开执行治安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管理究竟包括哪些范围,这是一个不同时期有不同答案的问题。因为治安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发展,根据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不断加以调整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此时对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界定,主要依据就是1994年5月12日开始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详细罗列了挪用、转借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等十五类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毫无疑问,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施行期间,诸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分离了出来,对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此时,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是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呢?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道路交通管理领域内的特别法,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一般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法理原则,自2004年5月1日起,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不应再同时是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了。

    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各自有了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违反交通管理与违反治安管理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理应不再出现认定上的困惑。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却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无证驾驶行为依然被规定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也对无证驾驶行为作出了规定。由此,除无证驾驶外,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都不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无证驾驶行为既是法律明确规定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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