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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钢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识别和控制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轧钢高线,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第三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四条     安全检查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每年还应定期进行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
        第五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实施计划,必要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六条     建立由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定时、定人”整改安全隐患,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防止职业危害,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第七条     凡因安全检查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发生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生产厂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全面责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二章  综合安全检查
        第九条     综合检查本厂、车间、班组三级,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要明确重点检查内容。
        第十条     五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得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职责的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五同时”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纪律、安全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发现和查明安全隐患及整改和复查、安全组织、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厂级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班一次。
        第十二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查阅各种安全生产台帐和资料。有权制止各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安全隐患问题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对故意对抗检查者,有权向生产厂长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厂级、车间级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在第二天汇总检查结果,并发出检查通报。
        第十四条  班组应每班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上,车间每周进行一次查看,并签名确认。发现需要进行考核的问题时,车间有提出考核的权力。
        第三章  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安全检查由各车间的主管领导、专业人员参加的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轧钢厂专项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专项安全检查、加热炉系统专项安全检查、消防系统专项安全检查、轧钢机系统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在第二天汇总检查结果,并把编辑好的书面和电子版本上交生产厂长,车间主任应当日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在征求生产厂长提出考核要求,并发出检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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