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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标 准 号: AQ2004-2005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日期: 2005-02-21
实施日期: 200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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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9月23日

 9•8机场防风、防洪

  9•8•1大风天气,应停止钻探作业,并应做好以下工作:

  a卸下塔衣、场房帐篷。

  b钻杆下入孔内,并卡上冲击把手。

  c检查钻塔绷绳及地锚牢固程度。

  d切断电源,关闭并盖好机电设备。

  e封盖好孔口。

  9•8•2大风后重新开始钻探作业前,应检查钻塔、绷绳、机电设备、供电线路等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钻探作业。

  9•8•3暴雨、洪水季节,在河滩、山沟、凹谷等低洼地带施工时,应加高地基,修筑防洪设施。

  9•8•4易滑坡、崩塌、泥石流易发生地带施工,应采取防范措施。

  9•9机场防火、防寒

  9•9•1机台,应成立防火组织;作业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9•9•2机场应配备灭火器材。

  9•9•3机场内取暖,火炉距油料等易燃物品应大于10m,距机场塔布应大于1.5m。

  9•9•4寒冷季节施工,应有保温措施和取暖设施。

  9•9•5禁止明火直接加热机油,及烘烤柴油机油底壳。

  9•10特种钻探

  9•10•1水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掌握工作区域有关水文、气象资料,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通航河流或湖泊施工作业,应遵守航务、港监等有关部门规定。

  c钻塔(架)地脚,应与钻探船牢固连接。

  d钻探船四周,应设置牢固防护栏杆,平台铺设稳固可靠。

  e禁止在钻探船上使用千斤顶及其它起重设备。

  f钻探船舶平台拼装,应使用同吨位船只。

  g钻探船舶地锚,应稳定、牢固可靠。

  h钻探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

  i勘探船舶停泊作业,应设置信号灯或航标。

  j四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k浮筒、木筏作为钻探作业平台时,平台搭设,其基础和结构应稳定、牢固。

  9•10•2坑道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施工前,应进行场地安全检查和钻室支护。

  b施工仰孔,应当有安全措施。

  c遇含水层或涌水层时,应立即采用防水措施,禁止将钻具提出钻孔。

  d坑道内,应能良好通风。

  10坑探工程

  10•1工程设计

  10•1•1坑探工程应按照地质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有安全、职业卫生内容,并经地质勘探单位技术、安全部门审查批准。

  10•1•2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影响坑探工程施工因素。

  10•2坑探工程断面规格与使用条件

  10•2•1探槽长度应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应小于3m,槽底宽度应大于0.6m。两壁坡度,应根据土质、探槽深浅确定:槽深小于1m的浅槽,坡度应小于90°;1~3m的深槽,结实土层,坡度应为75°~80°,松软土层,坡度应为60°~70°;潮湿、松软土层,坡度小于55°。

  10•2•2浅井深度应小于20m。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2确定。

  表2浅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长×宽)(m2)

  使用条件

  0~5

  0.8~1.0m(直径)

  手摇绞车提升

  0~10

  1.2×0.8=0.96

  不需排水,手摇绞车或者浅井提升机提升

  1.2×1.0=1.2

  吊桶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0~20

  1.3×1.1=1.43

  吊桶或者潜水泵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1.7×1.3=2.21

  潜水泵排水,浅井提升机提升

  10•2•3斜井长度应小于300m,斜井高度应大于1.6m,斜井倾角应小于35°。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3确定。

  表3斜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高×宽)(m2)

  使用条件

  0~30

  1.7×1.0=1.70

  小型机掘

  0~100

  1.7×1.2=2.04

  提升矿车

  1.7×1.9=3.32

  提升矿车,设人行道

  0~200

  1.8×2.4=4.32

  提升箕斗,设人行道

  0~300

  1.8×3=5.4

  双道轨,提升箕斗,设人行道

  10•2•4竖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4确定。

  表4竖井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长×宽)(m2)

  使用条件

  0~30

  1.6×1.0=1.60

  不设梯子间,单吊桶提升

  0~50

  2.0×1.2=2.40

  设梯子间,单吊桶提升

  0~100

  3.0×2.0=6.00

  设梯子间,,单罐笼提升

  >100

  4.0×2.4=9.6

  设梯子间,双罐笼提升

  10•2•5平巷掘进断面高度应大于1.8m。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巷道一侧的安全间隙大于0.25m。人行道宽度大于0.5m。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5确定。

  表5平巷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

  深度(m)

  断面规格(高×宽)(m2)

  使用条件

  0~50

  1.8×1.2=2.16

  手推车运输

  0~100

  1.8×1.5=2.70

  矿车运输

  0~300

  2.0×1.8=3.60

  铲运机或者矿车运输

  0~500

  2.0×2.2=4.40

  机械化掘进作业线

  0~1000

  2.0×3.0=6.00

  机械化掘进作业线

  10•3探槽掘进

  10•3•1人工掘进探槽时,禁止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

  10•3•2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应及时清除。槽口两侧0.5m内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10•3•3在松软易坍塌地层掘进探槽时,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10•3•4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

  10•3•5探槽满足地质要求后,应及时回填。

  10•4浅井掘进

  10•4•1井口应设置防护围栏,井口段井壁应支护。

  10•4•2在井壁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10•4•3井下爆破,应采用电雷管。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10•4•4提升吊桶时,井下应有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10•4•5作业人员升井、下井应配挂安全带。禁止乘坐手摇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10•4•6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上、下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部浅井后,再掘进上部浅井。

  井口5m内不准堆放工具、物料和石碴等。

  10•4•7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回填边拆除。

  10•4•8在满足地质要求后,浅井应及时回填。

  10•5平巷、斜井、竖井掘进

  10•5•1平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坑口岩石应完整、坚固。

  b地处道路上方或者陡坡坑口,应有防护措施。

  c交通干线下部坑探施工,坑道上方覆盖岩体厚度应大于15m。

  d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10•5•2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b运输物料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隔墙。

  c斜井井口应设挡车器、阻车器。

  10•5•3竖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梯子间梯子倾角小于80°,相邻两梯子平台距离小于6m,梯子平台长、宽分别大于0.7m和0.6m。

  b井口应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

  c使用吊桶升降人员,吊桶上部应有保护装置。

  d井下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材料应装入工具袋。

  e在井架上、井筒内或者吊盘上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f竖井掘进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规定。

  10•6凿岩作业

  10•6•1凿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坑探工程应采用湿式凿岩,并有防噪声、振动危害措施。

  b凿岩前,应“四查”、“四清”(检查和清除炮烟、残炮;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检查和清除盲炮;检查和清除支护不安全因素)。

  c禁止戴手套扶钎子,禁止肩扛钎杆,禁止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d流砂层或者突然涌水等地段凿岩,应制订安全措施。

  10•6•2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操作者应站在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

  b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部分。

  c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

  10•6•3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巷道有瓦斯或者煤尘,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b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50ΜΩ,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c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10•6•4禁止在坑道、浅井、巷道使用内燃凿岩机凿岩。

  10•6•5钎头修磨应遵守下列规定:

  a砂轮机或者磨钎机应安设防护罩。

  b操作者应佩戴防护眼镜。

  10•7爆破作业

  10•7•1放炮后,工作面应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架,并处理完残炮、盲炮后,方准进行其他工序作业。

  10•7•2贯通爆破,测量人员应及时提供两个贯通工作面间距离数据。两工作面间相距小于15m时,应停止一方掘进,并封闭一侧,设立明显标志。

  10•7•3沼气、矿尘或者煤尘爆炸危险工作面放炮,应使用导爆管、瞬发电雷管、煤矿安全炸药。

  10•7•4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者顶帮滑落危险。

  b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c爆破参数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d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大于等于1%,或者有沼气突出征兆。

  e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者炮眼温度异常。

  f危及设备或者建筑物安全。

  g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h光线不足或者无照明。

  10•7•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浅井、竖井、盲井、倾角大于30°斜井和天井工作面。

  b有沼气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

  c需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点火的爆破。

  d深井爆破。

  10•8通风与防尘

  10•8•1井巷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应大于20%,二氧化碳应小于0.5%。

  10•8•2井下作业点空气粉尘含量应小于2mg/m3。入井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5mg/m3。

  10•8•3井下风速:工作面应大于0.15m/s;巷道应大于0.25m/s。井下使用柴油运输设备时,工作面应大于0.5m/s;巷道大于0.6m/s。

  10•8•4井巷施工应采用机械通风。

  10•8•5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

  b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

  c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10•8•6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气体、粉尘检测仪器,定期检测井下空气尘毒含量。

  10•9装岩与运输

  10•9•1装岩作业前,应敲帮问顶、三检查(检查井巷与工作面顶、帮;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

  10•9•2运输巷道应凿设避让洞,避让洞间距20~25m。

  10•9•3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瓦斯或者矿尘爆炸危险坑道,应使用防爆型电瓶机车。

  b使用内燃机车时,应有尾气净化装置。

  c采用架线式电机车时,电线悬挂高度应大于2m,电线与顶板或者棚梁距离应大于0.2m。

  10•9•4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提升装置,应有齐全的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护系统。

  b提升系统应设定明确的声光信号。

  c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规定。

  10•10支护

  10•10•1坑口应进行支护,支护体在坑口外部分应大于3m。

  10•10•2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掘进,应及时支护。

  10•10•3架设、维修或者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10•10•4回收平巷支架应由里向外进行,回收井框及斜井支架,应由下而上进行。

  10•10•5坑口及交叉处支架应采取加强措施。

  10•10•6在松软破碎岩层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预先护顶。在含水地层喷锚作业,应做好防水工作。

  10•11防排水

  10•11•1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1m以上。坑口上方应有排水沟或者修建防水坝。

  10•11•2井巷排碴应避开山洪。

  10•11•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10•11•4在掘进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出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所有井下人员。

  10•11•5排水应根据水文资料和施工情况进行设计,确定排水方法和排水设备。

  10•11•6斜井、竖井、浅井掘进,应使用移动式水泵排水。

  10•11•7涌水的井下巷道,应在井底开凿泵房和水仓。

  10•11•8瓦斯或者爆炸性粉尘井巷,应使用防爆型排水设备。

  10•12井下供电与照明

  10•12•1井下供电电压,应小于380V。

  10•12•2井下供电应采用不接地电网,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10•12•3井下配电箱应设于无滴水、无塌方危险地点。

  10•12•4井下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井筒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b平巷和斜井电缆悬挂应设置在风水管路另一侧。

  c电缆接地芯线不准兼作其它用途。

  10•12•5明火照明只准用于无瓦斯、无矿尘爆炸危险的井巷。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准堆放易燃物料。使用电石灯照明时,井下不得存放电石桶。

  10•12•6电气照明,运输主巷照明电压应小于127V,工作面照明电压应小于36V。

  10•12•7运输巷道,应每隔10~15m安装照明灯。

  11地质实验测试

  11•1基本安全要求

  11•1•1实验室位置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等要求。

  11•1•2实验室建筑材料和室内采光,应符合消防和职业健康设计标准。

  11•1•3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有通风、降毒处理等措施。

  11•1•4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1•1•5禁止实验室操作间内进食、吸烟、加工和存放食物。

  11•1•6金属器皿不得直接在电炉上加热。

  11•1•7精密仪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1•2粉尘作业

  11•2•1碎样、选矿、缩分、切磨片,应在通风柜(罩)内或有通风、防尘措施下进行。

  11•2•2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每季检测一次。

  11•2•3废弃矿样,应集中处理。

  11•3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和使用

  11•3•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防火、防潮、防盗要求。

  11•3•2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应检查登记;发放时,应按最小使用量发放;库存,应定期检查。

  11•3•3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分库存放。

  11•3•4剧毒物品应使用保险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审批使用管理制度。

  11•3•5高剂量放射性药品、标准源,应在铅室中存放。

  11•3•6取用或吸取酸、碱、有毒、放射性溶剂及有机溶剂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器械。

  11•3•8使用高氯酸、过氧化物等强氧化剂时,禁止和有机溶剂接触。

  11•3•9有机溶液实验操作,应通风条件下进行。

  11•3•10有毒试剂、挥发性试剂实验测试,应戴口罩、橡皮手套,防止溅洒沾污。

  11•3•11汞测试实验室,应设置局部排风罩,排风罩应安装在接近地面处。汞测试实验台,应有捕收废汞设施。

  11•3•12稀释放出大量热能的酸、碱操作,应边搅拌,边将酸(碱)倒入耐热器皿中。

  11•3•13搬运大瓶酸、碱等腐蚀性液体时,应检查容器是否有裂纹,外包装是否牢固。

  11•3•14矿物熔样、酸溶液加热,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11•3•15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使用,应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11•4压力容器管理。

  11•4•1压力容器使用、运输和储存,应遵守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11•4•2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钢瓶,应有明显标签,并存放于安全、阴凉处。禁止不同性质气瓶混合存放。

  11•4•3禁止氧气瓶与油脂接触;乙炔钢瓶应有防回火装置。

  11•4•4一氧化氮气体使用,应在通风条件下进行。

  11•5放射性防护

  11•5•1从事放射性矿石制样、分析测试、鉴定、选冶试验等,应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工作安全规定。

  11•5•2产生放射性粉尘、气溶胶和其它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应有通风、净化过滤装置。

  11•5•3产生X射线、电磁辐射的仪器、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11•5•4放射性矿样、选冶尾砂、废物和污染物,应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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