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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常达轿车配件有限公司“4·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4月4日,位于湟里镇的常州市武进常达轿车配件有限公司新建综合楼建筑工地,1名辅助工在拆除井字架时,不慎踩断木质跳板,从顶部坠落地面受伤,经急送湟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人民政府(武政复〔2007〕82号)文件的要求,武进区安监局会同区监察委、武进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常州市武进常达轿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达轿配公司),成立于1988年4月20日,注册地址: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人民路,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艳俊,注册资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63947U,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机械零部件制造等。公司有200多人,去年产值1.2亿元左右。

(二)事故综合楼建设工程情况

2017年6月20日,常达轿配公司(甲方)与朱余祥(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朱余祥组建工程队为常达轿配建造综合楼,工程名称:常州市武进常达轿车配件有限公司宿舍楼(综合楼),工程地点: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人民西路6号,该工程采用建筑包工方式,由甲方提供原料,乙方承建甲方住宅工程(所有水泥、钢筋、木工)的施工,总建筑面积按五层平方米计算,施工价格为380元/平方米,竣工后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结算总价。房屋为框架结构,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总高16米,层高3.3米。

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但在《协议书》中明确了双方的安全职责。至事故发生时,该工程主体及外墙施工已经基本完成,部分外墙脚手架已经拆除,井字架已经开始拆除。工程进入室内装饰及水电安装阶段。

(三)属地监管情况

该宿舍楼(综合楼)工程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从开工起,湟里镇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多次上门进行检查,并由开具停工整改通知书。事故发生后,湟里镇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再次开具停工通知,要求该工程立即停止施工。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18年4月4日上午,朱余祥安排工程队施工人员组织对外墙脚手架及井字架进行拆除。瓦工费建方、潘恒超、夏夕宝在井字架顶部铺设木跳板(离地高度约16米),并站在跳板上拆除井字架。上午9时左右,费建方在拆除过程中,脚下的木跳板滑落,费建方随木跳板一起坠落到地面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应急救援,立即驾车将伤者送至湟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武进公安分局、湟里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18年4月5日,朱余祥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简况

费建方,男,汉族,62岁,瓦工,武进区湟里镇人。

2、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瓦工费建方未佩戴安全带站在无防护的井字架高处平台进行拆除作业。

2、施工人员铺设的木跳板平台未进行可靠固定。

上述费建方未佩戴安全带的不安全行为和木跳板未固定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工程承包人朱余祥无建筑施工的从业资格,所组织的施工队不具有建筑施工的资质条件,违规承揽工程项目并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施工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2、常达轿配公司未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将宿舍楼(综合楼)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条件的朱余祥个人,擅自开工建设,并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常达轿配公司宿舍楼(综合楼)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4·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建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瓦工费建方未佩戴安全带站在无防护的井字架顶部进行拆除作业,且自己铺设的木跳板未进行可靠固定,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工程承包人朱余祥无建筑施工的从业资格,所组织的临时施工队不具有建筑施工的资质条件,违规承揽工程项目并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建筑法》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3条、第3.0.5条、第6.1.2条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吴国伟(中共党员)作为受常达轿配公司委托的基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常达轿配公司未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将发包给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建筑施工执业资格的朱余祥个人,擅自开工建设,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督促施工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常达轿配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相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微杜渐,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1、常达轿配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补办建房手续,严把发包关,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同时要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切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2、湟里镇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并要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外包作业的安全监管,切实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区国土、规划及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部门职责,依法对事故建设项目进行处理。同时,要加强巡查和部门联动,对土地使用及规划建设手续不到位的建设项目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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