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常州市江南塑料有限公司“3·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3月22日,位于礼嘉镇的常州市江南塑料有限公司7号仓库改造工地,一外来施工队在组织施工过程中,1名钢筋工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地面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人民政府(武政复〔2007〕82号)文件的要求,武进区安监局会同区监察委、武进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常州市江南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塑料公司),成立于1988年4月30日,注册地址:武进区礼嘉镇礼新街西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茹伯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93008T,经营范围:塑料薄膜、塑料雨披、车篷制造加工及织布等。

(二)事故仓库屋面翻建情况

2018年初大雪,江南塑料公司7号仓库屋面受损,漏水严重。2018年3月5日,江南塑料公司采购部经理杜桂松代表甲方江南塑料公司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和乙方庄洪庆个人签订了《7#房屋面改造土建施工协议》,将屋面改造工程发包给庄洪庆组织施工,双方约定由庄洪庆对7#房原仓库柱加固并进行墙面修补。合同暂定价14万元(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利润等,含5%税金)。结算方式:包工包料,按实结算。施工面积约2200平方米。协议中明确,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杜绝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如发生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同日,双方还签订《供应商、承包商安全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应履行的安全责任权力和义务。庄洪庆承接工程后便组织了工程队于3月初进场施工。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18年3月22日上午,庄洪庆承接的江南塑料公司7号房屋面翻修工地上,分包钢筋作业的罗世荣组织施工人员(包括砸钢筋和焊钢筋)到场进行钢筋焊接作业。10时左右,焊工杨云伦和周启文在6米左右高的脚手架跳板平台上焊接混凝土柱的钢筋,在完成一处柱筋焊接后在脚手架上从东往西移动到另一根混凝土柱途中,杨云伦不慎从脚手架平台上坠落地面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将伤者送至礼嘉医院后急转常州二院阳湖院区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2时许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武进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礼嘉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18年3月25日,庄洪庆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简况

杨云伦,男,汉族,54岁,焊工,四川省蓬安县人。

2、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焊工杨云伦未佩戴安全带在6米左右高的脚手架平台作业。

2、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搭设不到位存在隐患,操作平台上铺设的木板未满铺空隙较大且未可靠固定。

上述杨云伦未佩戴安全带的不安全行为和脚手架搭设不到位存在隐患的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钢筋作业分包负责人罗世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工人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制止。

2、工程承包人庄洪庆无建筑施工的从业资格,所组织的施工队不具有建筑施工的资质条件,违规承揽工程项目并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力,脚手架平台搭设不到位,未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没有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带。

3、江南塑料公司采购经理杜桂松未认真审查施工方的建筑施工资质和相应的人员执业资格,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4、江南塑料将7#房屋面翻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条件的庄洪庆个人,并且没有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南塑料公司7#房屋面翻修工地发生的“3·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建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焊工杨云伦未佩戴安全带在6米左右高的脚手架平台上进行焊接钢筋作业,不慎坠落地面,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钢筋作业分包负责人罗世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备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3条和第3.0.5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工程承包人庄洪庆无建筑施工的从业资格,所组织的临时施工队不具有建筑施工的资质条件,违规承揽工程项目并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未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配备高处作业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消除脚手架搭设不到位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建筑法》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3条、第3.0.5条、第6.1.2条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江南塑料公司采购经理杜桂松未认真审查施工方的建筑施工经营资格和相应的执业资格,违规进行工程发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江南塑料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江南塑料将7#房屋面翻建工程发包给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建筑施工执业资格的庄洪庆个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督促施工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南塑料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相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微杜渐,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1、江南塑料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要层层落实责任,严把发包关,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切实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礼嘉镇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并要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外包作业的安全监管,切实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对策,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建筑领域的安全监管,尤其是针对非受监零星建筑工程的监管,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