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泉州海恒金属浸塑制品有限公司“1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4日

2013年11月6日上午9点50分,位于泉州东海滨城泉州海恒金属浸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框架办公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丰泽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住建局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由丰泽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监察局、住房和建设局、总工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东海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原因。具体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泉州海恒金属浸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滨城社区东滨路西侧,厂区内有2幢钢结构框架建筑工程,其中一幢建筑面积为7203平方的钢结构厂房,于2013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另一幢为正在施工的钢结构框架办公楼,建设单位为泉州海恒金属浸塑制品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单位为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双方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钢结构办公楼建设合同,建筑面积为2598.24平方米,工程造价1403050元。事故发生当时,该钢结构框架办公楼已搭设至四层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手续。2013年8月4日,丰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为由向泉州海恒金属浸塑制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泉丰执[2013]停字23323号),责令泉州海恒金属浸塑制品有限公司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但该公司仍继续违法组织建设。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杰培,公司为建筑业企业钢结构工程二级资质,已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B2084035058301)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闽JZ安许证字[2005]000697-2),派驻泉州海恒金属浸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施工员王今三,安全员许金龙,现场管理陈立安。

2、泉州海恒金属浸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工业园EB15-16号,法定代表人蔡沧海,经营范围为五金浸塑制品、仓储货架、隔离栅及不绣钢制品。厂长唐家灿任该钢结构框架办公楼工程甲方代表。

二、事故经过

2013年11月6日上午9时40分左右,泉州海恒金属浸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办公楼施工现场,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安装班组工人宋益林、欧阳本和、赖金贵、陈良春等四人根据施工安排,在该钢结构四层拱梁上铺设楼层钢板。至9时50分左右,其四人在钢结构四层板面靠南一侧,合力抬起堆放在横梁上的钢板欲用于铺设楼层板时,宋益林因用力过猛,脚下打滑,身体失稳,从其身后一洞口处掉到三层楼板边缘后,身体向外弹出坠落约10米至水泥地面,导致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死者宋益林安全意识差,思想麻痹,在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

2、该钢结构办公楼工程施工现场临边及洞口没有按规范设置防护栏杆和防坠网,主体四周未搭设脚手架进行防护,存在安全隐患。

(二)间接原因:

1、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按规范成立工程项目部,并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人员;没有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办理安全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没有组织落实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安全规范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不力,对操作人员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

2、泉州海恒金属浸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建设钢结构框架办公楼,未能协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原因分析,本起事故为建筑施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按规范成立工程项目部,并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人员;没有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办理安全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没有组织落实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规范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不力,对操作人员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建设单位泉州海恒金属浸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建设钢结构框架办公楼,未能协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住房和建设局分别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死者宋益林安全意识差,思想麻痹,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预见不足,在没有佩戴和使用个人劳保用品的情况下,冒险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2、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现场管理陈立安,作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责人,未能严格按照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落实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唐家灿未能认真履行本企业建筑工程现场管理职责,未能协同施工单位组织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员王今三、安全员许金龙未能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够,造成现场施工人员未按规范正确使用个人劳动用品,对作业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南安市住房和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一)泉州市东盛钢结构发展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组织施工,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按规范发放并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高处作业洞口、临边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二)建设单位泉州海恒金属浸塑制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建设施工,协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东海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辖区“两违”行为的巡查和查处力度,对报建手续不完整,擅自建设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给予制止,对依法应该拆除的要责令其限期拆除,对逾期未拆除的,要及时组织强制拆除,严防因违法违规建设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区住房和建设局要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辖区内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有效防范因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而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