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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区“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龙文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0日

2021年2月1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碧湖街道辖区锦绣碧湖A区3号楼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当场死亡。2月1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市住建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龙文公安分局、碧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区“2.1”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派人参加,对事故展开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概况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锦绣碧湖A区A-2地块1#-4#、13#楼及其A-2地下室(不含幼儿园)(不含桩基)施工工程;工程地址:龙文区龙江中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南、建元东路以北、石仓南路以西;总建筑面积约76224.78平方米,含地下室18858.16平方米。其中:3#楼为地上39层,建筑面积19754.61平方米,建筑高度118.6米。

建设单位:漳州特房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43836992T;住所: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21号锦绣碧湖B区36幢;法定代表人:吴渊凯;房地产资质证书编号:ZZ-01090260000000;等级:二级。

施工单位: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70011161;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沙洲路11号;资质:D135003207,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D335028611,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04〕000260-1/1;法定代表人:程国谦,身份证号码:350403197*0916****,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中山路**号**室。

监理单位: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13631185;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二楼北侧;法定代表人:马长兴;资质证书编号:E135000689-4/4;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2月1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3号楼施工电梯(分左右两笼)右笼司机陈丹燕上班后,发现自己负责的右笼被其他工人占用、未停在一层,随后前往左笼通道,拟让左笼司机叶红(死者)送她到右笼停留楼层、以便将右笼开至一层。闲聊后,叶红提出让陈丹燕操作左笼送她到3号楼32层,想通过架设在32层楼板的通道前往3号楼塔吊。陈丹燕操作左笼、搭乘叶红上升到32层后,于14时38分(监控视频显示时间)左右操作左笼降回到地面一层。14时40分左右,施工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在3号楼南侧距离塔吊5米左右的防护网加工区地面有飞尘扬起,疑是物品砸落(落点位于视频监控边缘,无法看清坠落物体)。

14时50分后,在工地巡视检查的施工员柳宁烨发现上述防护网加工区地板上躺着一个人,立即电话报告工地项目负责人杨朝阳;14时55分,杨朝阳致电时在项目部办公室的工地专职安全员段代明;段代明接报后,立即前往事发现场。段代明到达现场后,掀开遮住脸部的衣物,确认躺在地板上、没有动弹的人员为3号楼施工电梯左笼操作人员叶红。

15时05分,柳宁烨通过手机拨打120;15时17分,安全员段代明通过手机拨打110。经到场的120急救车医生现场确认,叶红已当场死亡。

接报后,区应急局、龙文公安分局、步文派出所、碧湖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市住建局等相关人员陆续赶到现场,积极开展现场勘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叶红,女,佤族,1979年1月出生,四川省中江县人,身份证号:510623197*0104****,住址:四川省中江县万福镇沿江村1组。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1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以及调查询问了解,结合施工电梯、塔吊长臂2处监控视频,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施工电梯司机叶红,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在上班期间擅离岗位,在没有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塔吊标准节,不慎失足坠落,是致使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在楼层通往塔吊的通道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电梯任由非持证人员违规操作,对塔吊司机私自顶班,对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塔吊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叶红(死者),作为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锦绣碧湖A区项目工地3号楼施工电梯司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在上班期间擅离岗位,在没有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塔吊标准节,违反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2.0.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黄洪南,作为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锦绣碧湖A区项目工地3号楼的施工员,根据公司内部职责分工,负有“检查工人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止违章行为;督促、检查工人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检查现场防护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等职责,是公司施工过程现场实际上的安全管理人员,但对3号楼施工电梯2月1日当天任由非持证人员违规操作,对2月1日当天塔吊司机私自顶班,对3号楼32层楼板通往塔吊的通道未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对叶红擅离岗位且没有佩戴相关防护用品进入塔吊标准节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处置或上报,履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一定管理责任。

3、段代明,作为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锦绣碧湖A区项目工地的专职安全员,根据公司内部职责分工,负有“督促落实并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安全巡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和人员;参加项目组织的定期检查”等职责,但对3号楼施工电梯2月1日当天任由非持证人员违规操作,对2月1日当天塔吊司机私自顶班,对3号楼32层楼板通往塔吊的通道未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对叶红擅离岗位且没有佩戴相关防护用品进入塔吊标准节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处置或上报,履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一定管理责任。

4、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到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楼层通往塔吊标准节通道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电梯任由非持证人员违规操作,对塔吊司机私自顶班,对施工人员违反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等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是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

(二)处理建议

1、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2、建议由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对负有责任的黄洪南、段代明进行处理。

3、鉴于叶红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区住建局。要根据“管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必须管安全”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辖区内在建工地安全检查,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二)施工单位。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要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本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加强本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严格落实建筑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3、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施工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行为的查处、纠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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