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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5.21”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19年5月21日,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385m中段5号穿脉5-2溜井卸矿硐室顶板发生一起冒顶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该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未上报事故信息,后经群众举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交办,于7月24日调查后才被发现,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组织成立了以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市总工会、市公安局、霍邱县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5.21”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选聘了省内3名矿山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瞒报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庄矿业公司”)于2010年6月在安徽省霍邱县注册成立,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1.42亿元人民币,经济类型: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吴新义。公司2012年2月正式开工建设,2015年8月项目全系统重负荷试车,2016年4月进入试生产阶段,2017年2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式进入生产阶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578xxxxxx,有效期至2030年8月30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皖)FM安许证字〔2017〕G2号,有效期至2020年2月3日;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3400002010082120xxxxxx,有效期至2030年8月30日。公司下设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计划财务部、规划发展部、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工程与设备部、市场营销部、张庄铁矿和选矿厂。

张庄矿业公司矿山采用竖井开拓方式,使用大直径深孔落矿,二步骤回采的阶段空场采矿法,空区采用全尾砂胶结充填。井下采矿及掘进工程主要采取外包方式。将矿山采矿、巷道掘进、出矿、空区充填等工程分区域外包,矿山通风、排水、提升、选矿等公司自己组织生产。安全管理由张庄矿业公司统一领导,分层次负责。承包单位分别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8日,张庄矿业公司和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采矿生产承包合同》(张庄铁矿第一期Ⅲ标段采矿生产及配套采准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17年12月26日,张庄矿业公司和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采矿生产承包合同》(张庄矿-385m新中段开拓、采准、采矿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七十一处”)为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三建)全资子公司,系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装饰装修专业二级、市政工程三级、爆破作业专业设计四级等资质,兼具矿山开采、机械加工制作等能力的综合型建筑施工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xxxxxx(1-9),法定代表人:孙xx;注册资本: 壹亿元。公司注册成立日期:1989年8月22日。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建设北路8号。经济类型为:国有企业。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皖)FM安许证字〔2017〕Y0xxx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3日。

2015年11月18日,中煤七十一处在霍邱县注册成立了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分公司,注册地址周集镇富矿村,负责人为满东辉,经营范围:经公司授权,在公司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招揽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注册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中煤七十一处霍邱分公司与中煤七十一处张庄项目部没有隶属关系,分公司无人员常驻霍邱,对项目也没有管理职责,仅为中煤七十一处在霍邱县属地纳税提供方便。

(三)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驻张庄矿业项目部。

2018年7月26日,中煤七十一处任命贾xx为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经理。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张庄项目部井下有劳务分包单位3个,分别是六安宿通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事故单位)、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霍淮分公司、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时间分别是2018年9月20日、2018年12月1日、2019年1月20日。

(四)六安宿通劳务建筑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0日,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分公司(甲方)与六安宿通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马钢集团张庄铁矿项目385m新水平2018年开拓、采准(一标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不含税金额为545.4438万元(暂定)。

六安宿通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宿通劳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Rxxxxxx(1-1);登记机关:霍邱县市场监管局;登记住所:六安市霍邱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孟x;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施工劳务总承包,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矿山工程施工及开采等。发生事故的5-2溜井卸矿硐室工程由六安宿通劳务公司负责劳务施工,事故亡者饶x及伤者陆x均为六安宿通劳务公司工人。

(五)事故地点有关情况。

事故地点为-385m中段705号采场5-2溜井硐室处。705号采场的采矿方法为大直径深孔阶段空场采矿法。采场垂直走向布置,采场长171m、宽15m,为一步骤回采的矿房,采用双侧进路出矿,-385m是该采场的出矿水平,在5号穿布置3个出矿溜井。5-2溜井是采场中部溜井,该溜井硐室宽4.5m,强高3.1m,全高4.6m,掘进断面19.27m2,溜井Φ3m,掘进断面7.07m2,深7.8m。该溜井硐室自5月12日由采准队(六安宿通劳务公司)负责开始施工,于5月19日掘砌完工。5月21日,事故发生时,5-2溜井硐室无支护,施工人员在拆除溜井格筛浇灰模板时,溜井洞室上方顶板肩窝处发生块石冒落。

(六)事故伤亡情况。

1.饶x,男,36岁,宿州市xx庄镇xx村xx组xx号,六安宿通劳务公司工人,2019年2月进入中煤七十一处张庄项目部作为劳务用工(出渣工)。在张庄矿业公司“2019.5.21”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陆x,男,46岁,宿州市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六安宿通劳务公司工人,2018年2月进入中煤七十一处张庄项目部作为劳务用工(放矿工)。在张庄矿业公司“2019.5.21”事故中受伤,经治疗已出院。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瞒报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5月21日早班(约7:30上班),七十一处张庄项目部经理贾xx下达排班指令,职工杜xx(班长)、饶x、陆x三人根据排班指令,去-385m中段5-2溜井处拆除溜井口格筛浇灰模板。杜xx、陆x负责模板拆除,饶x在溜井口收集模板并搬运。9时左右,带班队长孙xx到达5-2溜井处,查看现场作业情况后离开。9时23分左右杜xx、饶x、陆x三人在拆除第四面模板(共四面模板)时,溜井洞室顶板肩窝处一大石块(约长2m、宽1.6m、厚0.5m)冒落,击中饶x,陆x受饶x和模版撞击也倒地受伤,杜xx未受伤。事故发生后,杜xx立即向周边工友求救,孙xx听到呼声后,立即赶到现场,在了解情况后,立即跑至100多米处的7号穿打电话向六安宿通劳务公司总经理张xx报告。挂断电话后,孙xx又返回事故现场,并与杜xx一道用井下运输车将饶x、陆x送达地表。9:40张xx打电话向项目经理贾xx报告发生事故,贾xx要求抓紧送医抢救。受伤人员到达地表时,张xx及驾驶员王x,已驾驶皮卡车到达井口等待。此后,皮卡车在前带路,杜xx继续驾驶井下运输车搭载饶x立即送医。离开井口后,张xx安排人员将陆x带至周集卫生院包扎,9:58陆x被送至周集镇中心卫生院诊治,经诊断,陆x右腓骨小头骨折,在周集镇中心卫生院治疗一周后返回宿州老家调养。皮卡车和运输车行驶至周集北,考虑运输车速度慢,张xx将饶x转至皮卡车,并继续沿105国道往阜阳医院方向行驶,路上迎到阜阳市120救护车,医护人员将饶x抬上救护车。10:20饶x被送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11:03宣布死亡。

(二)事故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过后,劳务分包单位六安宿通劳务公司将事故信息报告七十一处项目部总理贾xx,贾xx立即将事故信息分别电话报告中煤七十一处分管安全副经理曹xx和中煤七十一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xx;曹xx电话报告中煤七十一处党委书记、董事长孙xx。得知事故信息后,孙xx召集事故当天在中煤七十一处的领导班子成员马xx、羊xx、刘xx、宋x、高xx等,共同研究事故处理工作,最终孙xx决定瞒报事故信息。研究后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xx负责电话征求在外出差的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并获得一致同意。为防止报送事故信息后被停产造成损失,经中煤七十一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向七十一处上级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也不向事故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马钢张庄矿业公司报告,直至“5.21”事故被群众举报并核实。从调查情况来看,在“5.21”事故被调查核实之前,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及张庄铁矿对该事故不知情,调查组未发现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存在瞒报事故行为。

图2  顶板冒落后进行的锚网喷支护

<span msonormal"="" =""="" style=";padding: 0px;list-style: none">图3  事故地点附近穿插的破碎带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385m采场5-2溜井硐室右侧帮和部分顶板处在一条小型破碎带范围内(倾角45-50°,带距1.5m-2m),其强度和稳定性差,工程地质不良,受该采场、该溜井硐室以及周边采场爆破影响和自身重量作用下发生冒落是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张庄矿业公司。

(1)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张庄矿业公司未将各项目部劳务外包队伍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对项目部劳务外包队伍数量及人员配备、教育培训等情况不掌握,对外包队伍工人进入张庄矿业公司管控不力,未能提供事故伤亡人员饶x、陆x的教育培训档案,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外包队伍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制止不力。

(2)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事故发生时,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仅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无法满足张庄铁矿井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3)组织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发生前,5月9日-5月23日,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未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张庄矿业公司及张庄铁矿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但均未能及时发现-385m中段5-2溜井硐室处顶板处存在的破碎带及顶板安全隐患。特别是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下午、5月19日下午、5月20日下午先后三次实施井下深孔爆破,与事故地点相邻的705号矿房均是爆破地点,爆破后,张庄铁矿开展顶板安全检查、分级管理等工作不到位,未发现5-2溜井硐室围岩破碎的安全隐患。

2.中煤七十一工程处。

(1)顶板分级管理及隐患排查不到位。5-2溜井硐室顶板按顶板分级管理规定应属于二级顶板,但此处顶板捡撬工只是简单观察处理就确认安全,未能现场检查确认顶板安全,顶板分级管理与安全确认制度落实不到位。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及张庄项目部未及时发现采场及5-2溜井硐室围岩破碎的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前,5-2溜井硐室顶帮处于岩石破碎带内处于无支护状态。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张庄矿业项目部采掘施工队班前、班中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撬工检撬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处理5-2溜井硐室顶帮安全隐患。

(2)教育培训不到位。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对劳务分包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对项目部劳务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开展5-2溜井有关施工作业过程中,敲帮问顶不到位,违章作业。

(3)施工工序不合理。巷道、硐室顶板矿、岩稳固性差或位于断层、破碎带中等应及时采用有效手段支护。5-2溜井硐室顶板右边正位于破碎带中,硐室顶板支护不及时,施工顺序不合理,没有进行锚网支护即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六安宿通劳务公司。

(1)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施工队班前、班中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撬工检撬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处理5-2溜井硐室顶帮安全隐患。

(2)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进作业班组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违章作业。

4.霍邱县应急管理局。

霍邱县应急管理局未能及时发现张庄矿业公司及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5.21”一般冒顶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瞒报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16人)。

1.孙xx,中煤七十一处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瞒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及《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刘xx,负责中煤七十一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分管组织、宣传、纪检监察等工作,未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曹xx,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分管全处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撤职处分。

4.马xx,中煤七十一处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的分片包保领导,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羊xx,中煤七十一处常务副总经理,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彭xx,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王xx,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8.赵x,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刘xx,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0.王xx,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1.高xx,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2.宋x,中煤七十一处副总经理,同意中煤七十一处瞒报事故决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3.贾xx,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经理,负责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全面工作。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顶板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14.杨xx合,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党支部书记,负责机关党建、后勤、井下文明生产等工作,未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吕xx,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安全总监兼技术经理,负责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日常井下顶板隐患排查不彻底,对劳务作业人员管理不严,同时,作为当班的带班领导,安全巡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9000元的罚款。

16.赵xx,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安监站站长,事故当天井下当班安全员,负责项目部井下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5-2溜井硐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巡查不到位,对劳务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二)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人)。

17.吴xx,马钢张庄矿业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8.陈xx,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分管部门疏于管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9.郑xx,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安环部部长,全面负责安环部工作,对外包队伍管理不严格,对项目部新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组织对井下顶板管理情况跟踪、查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20.苏xx,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安环部安全员,负责公司教育培训、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等工作。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开展作业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385m中段5-2溜井硐室处顶板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21.孙xx,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矿长,全面负责张庄铁矿工作。对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安全监督不到位,铁矿2019年5月18日下午、5月19日下午、5月20日下午先后三次实施井下深孔爆破后,组织开展顶板安全检查、分级管理等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385m中段5-2溜井硐室处顶板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22.张x,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副矿长,主管张庄铁矿技术、生产、安全生产工作,铁矿2019年5月18日下午、5月19日下午、5月20日下午先后三次实施井下深孔爆破后,开展顶板安全检查、分级管理等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385m中段5-2溜井硐室处顶板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23.田xx,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385m中段5-2溜井硐室处顶板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24.周x,马钢张庄矿业公司张庄铁矿技术员,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区域监督人,对中煤七十一处张庄矿业项目部安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385m中段5-2溜井硐室处顶板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三)六安宿通劳务建筑有限公司(3人)。

25.张xx,六安宿通劳务公司总经理,负责六安宿通劳务公司及施工队伍全面工作,未及时发现5-2溜井硐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劳务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6.孙xx,六安宿通劳务公司带班队长,负责事故班组当班工作安排,未及时发现5-2溜井硐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劳务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27.杜xx,六安宿通劳务公司带班班长,负责事故班组施工工作,未严格按照顶板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开展工作,落实顶板安全检查确认不到位,违章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4家)。

1.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外包劳务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之规定,给予处人民币150万元罚款。同时,责成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向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日常隐患排查不深入,未将外包施工单位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

3.六安宿通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采场及5-2溜井硐室围岩破碎的安全隐患,施工队班前、班中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撬工检撬不到位;公司对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处人民币34万元罚款。

4.霍邱县应急管理局,对张庄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张庄矿业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责成其向霍邱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中煤七十一工程处有限公司,一要建立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并报业主单位和主管部门备案,特别要建立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责任、报告程序和违规处理措施。二要加强劳务作业人员管理。将劳务作业人员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加强劳务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劳务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新进劳务人员要经业主单位审查并经教育培训合格;要建立公司驻张庄项目部人员花名册,报送业主单位备查。三要强化顶板现场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建立顶板管理台账,认真排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节理发育和破碎地段及时支护。四要推进井下“两化”建设工作。明确井下采矿装备机械化、自动化升级改造目标,降低安全作业风险,提高矿山本质安全度。五要加强驻张庄矿业公司项目安全检查。除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外,公司要制定检查计划,并报张庄矿业公司备案,要定期组织业务骨干赴驻张庄矿业公司项目部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张庄矿业公司,一要对公司外包队伍全面摸底。对公司外包队伍(含劳务队伍)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外包队伍台帐和档案,台账应包括单位名称、外包作业内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号、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作业人员姓名清单等内容。外包队伍台帐要报送至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二要制定外包队伍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司外包队伍(含劳务队伍)进入公司的具体标准、工作内容、资质条件、人员管理等相关要求,将外包工程队伍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坚决防止外包工程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三要建立入井人脸识别系统。严格外包队伍入井人员管理,未经教育培训合格,公司登记备案同意,一律不得入井作业,着力解决外包队伍特别是劳务队伍人员流动性大、公司不掌握情况的问题。四要加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特别要加强张庄铁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满足井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五要加强顶板分级管理。对公司顶板分级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完善公司顶板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顶板分级管理职责分工,废止不符合实际的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将顶板管理纳入公司层面监督检查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实施,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动态台账,同时,要督促外包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六要积极推广“两化”建设工作。建立机械化、自动化“两化”升级改造工作机制,明确井下采矿装备和生产工艺的机械化、自动化升级改造目标,推动公司及井下外包企业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逐步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降低安全作业风险,提高矿山本质安全度。七要加大瞒报事故查处力度。建立完善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和事故信息报送制度等,进一步细化公司及外包作业单位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和责任,建立完善瞒报事故查处机制和办法,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

(三)霍邱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张庄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深入张庄矿业公司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张庄矿业公司及外包队伍管理情况、企业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情况等,加大企业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推动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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