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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街道铁矿“2017.1.5”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17年1月5日13时30分左右,霍邱县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街道铁矿在-260m水平13号穿脉巷道排险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县政府授权,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等单位,同时聘请2名采矿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1月17日,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调查组赴霍邱县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事故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和资料调阅,事故情况基本查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霍邱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达矿业”)成立于2005年11月21日,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位于霍邱县范桥镇,法定代表人马杰,营业期限至2018年11月20日止,经营范围为霍邱县王街道铁矿开采、选矿及铁精粉生产销售,探矿副产品销售。采矿许可证证号:C3400002010122210099989,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4日止。

(二)事故发生单位其他情况

2013年8月30日,兴达矿业王街道铁矿开采(二期)方案设计安全专篇通过六安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专家审查,获得开工建设许可,基建工期2年;2015年8月26日,六安市安全监管局对兴达矿业延期王街道铁矿建设工期的申请进行了批复,同意延长建设工期1年。霍邱县安全监管局同意兴达矿业于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4日、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17日、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停止王街道铁矿井建施工。按照安徽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安监一〔2016〕55号)中“对经批准同意停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停建时间不计入建设工期,待停工期满经复工验收合格后,可恢复施工建设并顺延建设工期”之规定计算,兴达矿业王街道铁矿开采(二期)许可基建工期至2017年1月10日止。2017年1月4日,霍邱县安全监管局配合六安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矿山基建工期已到期,企业未申请延期”等规定要求,向兴达矿业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兴达矿业王街道铁矿“停止基建施工”。

(三)施工队伍资质及工程合同签订有关情况

2015年1月1日,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文设立该公司驻兴达矿业项目部,任命李树华为项目部负责人,任命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2月1日,李树华以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兴达矿业项目部负责人名义与兴达矿业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时间至2016年1月31日止。2015年5月8日,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兴达矿业项目部在霍邱县安全监管局进行施工资质备案,有效期1年。2015年12月31日后,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另文延续李树华驻兴达矿业项目负责人职务任命。

2016年4月17日,经杨传旭(兴达矿业实际出资人)授权,胡庆明(2016年兴达矿业的实际管理人)和李树华(个人)签订了兴达矿业王街道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期1年。2016年5月9日,在霍邱县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复产验收检查时,兴达矿业提供了伪造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即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命李树华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为其驻兴达矿业项目负责人的文件。

2016年10月12日,因兴达矿业拖欠李树华(个人)工程款,经胡庆明提议、杨传旭同意,张灿(兴达矿业登记股东,占股80%;另一登记股东杨凤军占股20%。其中,杨凤军在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没有参与兴达矿业生产管理,2016年12月回到兴达矿业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与李树华(个人)签订了兴达矿业整体租赁协议。协议明确由李树华(个人)负责兴达矿业生产经营管理,在组织矿山建设的同时,享有租赁期间副产铁矿石采选、销售收益,兴达矿业计收月租金40万元,用以抵付所欠李树华(个人)的工程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5日10时许,李仁友(班组带班班长)带领张宏(排险工)、何国考(排险工,男,陕西省岚皋县孟石岭乡四新村四组居民,身份证号:61242619820219****)、刘勇(排险工,男,陕西省岚皋县花里镇红日村三组居民,身份证号:6124261983101*****)等四人通过主井一起下井对前一天进行了危岩体爆破排险的-260m水平13号穿脉巷道进行撬毛排险作业。李仁友和张宏一组,何国考和刘勇一组,分别从巷道两端入口相向展开工作。13时30分左右,何国考和刘勇在排险作业时,顶板突然发生冒落。

(二)事故救援情况

李仁友在听到何国考呼救声后,马上跑过去查看,并电话报告了陈武(李树华聘用的带班大班长,负责协助、组织施工人员和结算各班组工程量)。陈武接到电话后,立即带领阳勇亲(班组带班班长)下井,组织同在-260m水平作业的姜财明、曾家辉、袁平星(3人均为铲车司机)和李仁友及张宏等7人,利用千斤顶等工具把已经死亡的刘勇和被砸伤的何国考救出来、升井。15时40分左右,何国考被送到阜阳市创伤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23时30分左右死亡。刘勇尸体被送到阜阳市殡仪馆存放。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撬毛排险作业过程中,顶板突然冒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从业人员作业前安全确认不到位,违章作业;企业负责人非法组织建设施工,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造成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1.排险作业人员在危岩体爆破排险后撬毛,没有事先对顶板岩石节理、层理、裂隙和浮石大小等情况进行仔细检查,作业安全确认不到位;没有执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的操作规程,违章作业。

2.企业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管理人非法将矿山建设施工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的个人,企业自身放弃对外包作业人员管理,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3人)。

1.胡庆明,兴达矿业实际管理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7年1月25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张灿,兴达矿业登记股东,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7年1月25日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李树华,施工队伍负责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7年1月25日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3人)。

1.杨传旭,兴达矿业实际出资人,非法将矿山建设施工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的个人,放弃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马杰,兴达矿业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安全管理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杨凤军,兴达矿业登记股东,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履行安全管理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次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个)。

霍邱县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将所属矿山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的个人,包而不管,以包代管,不落实安全监管指令,非法组织建设施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不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4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霍邱县安全监管局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事故防范措施

该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县铁矿安全生产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社会影响大,教训极其深刻。为此,提出以下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铁矿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及实际出资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二) 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突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指导、检查,持续深入开展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深化部门安全监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施工队伍资质管理,把外包队伍纳入公司统一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生产,严禁将矿山工程肢解发包、非法分包、违法转包以及降低施工资质和安全要求,严厉查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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