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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9•29”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长兴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9日

2020年9月29日16时25分许,位于长兴县李家巷镇沈湾村黄山粉体基地的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的有关规定,经长兴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管委会等单位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这起窒息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地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长兴县李家巷镇沈湾村黄山粉体基地,法定代表人为蒋明甫,公司类型为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为叁仟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1年12月14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87771428F,营业期限2011年12月14日至2041年12月13日。经营范围:重质碳酸钙生产,建筑材料、塑料编织袋销售,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废旧石粉回收、加工、销售,腻子粉生产、销售。

(二)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姓名:陈进宏,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88年11月5日,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温浏乡花交村民委老普寨村小组,身份证号码:隐,系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三车间放粉工。

二、事故经过

2020年9月29日下午,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放粉工陈进宏和杂工汪建南(男,身份证号:隐)被安排在位于长兴县李家巷镇沈湾村黄山粉体基地的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的三号车间对2号料仓进行放粉作业。下午16时许, 汪建南发现陈进宏离岗多时,公司找寻无果后报警,下午17时许消防在三号车间2号料仓内底部找到,后送医抢救,于当日18时34分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陈进宏未经许可、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施,不慎掉入料仓后窒息死亡。

2.间接原因

(1)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放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料仓)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有坠落风险的场所(料仓观察口)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规范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蒋明甫,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规范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因。

(3)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未规范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的违章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 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蒋明甫,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张昊,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安全负责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4.蒋伟东,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生产部长,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5.李新新,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6.蒋新甫,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制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全面、细致排查施工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 浙江群丰钙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认真排查和整治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确保按规范生产经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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