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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9·23”荷一路隧道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柯城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9日

2022年09月23日08时47分许,衢州市柯城区荷一路隧道(东往西)270M处发生一起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经柯城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牵头,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区工会、区应急局参加的柯城“9·23”荷一路隧道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明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概况

1.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开发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以上涉及资质的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钢筋混凝土管生产、销售;沥青混凝土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沥青混凝土提供商。

2.衢州市豪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鼎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市政建设开发公司沥青混凝土对外运输。

3.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城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交通设施维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物业管理;花卉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荷一路隧道运维服务商。

4.南城县华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租赁,汽车销售,二手车中介服务,代办车辆挂牌及年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赣F08137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

(二)人员情况

1.龚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市政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

2.吴某某,男,1978年06月08日出生,市政建设开发公司沥青外场负责人。

3.曾某某,男,1994年05月18日出生,豪鼎公司法定代表人。

4.钱某某,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慧城公司法定代表人。

5.严某,男,1992年01月22日出生,慧城公司行政技术负责人。

6.周某某,男,1975年04月03日出生,慧城公司机电负责人,事故发生时隧道现场巡查负责人。

7.许某某,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南城县华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8.郑某某,男 ,汉族,1986年02月28日出生,系赣F0813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及车辆实际所有人。

9.邓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在事故中死亡。

10.何某,男,汉族,1995年10月25日出生,在事故中死亡。

11.余某,男,汉族,2018年02月09日出生,在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1.现场路段勘查:

事故现场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荷一路隧道(东往西)270M处,该隧道路段呈东西走向,向东往荷一路与新元路路口,向西往九华中大道与双岭南路路口,隧道内道路均分两条宽度为3.50米的机动车道,路面为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干燥,隧道内有照明灯。隧道东侧入口处设有限速50公路/小时的标志。

2.死伤者位置:

死者邓某某头东脚西躺在左侧车道边,头部位于基准线上,胯部向南距基准线0.20米。

3.事故车辆位置:

事故现场以荷一路隧道270m牌为基准点,以隧道东向西车道南侧边缘线为基准线。事故车辆均停在隧道东向西车道。浙H19U82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轮向南距基准线6.20米,左后轮向南距基准线4.00米,向东距基准点15.50米;浙H9Q548小型轿车左前轮向南距基准线4.20米,左后轮向南距基准线4.00米,向东距浙H19U82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轮11.00米;浙HD12340小型轿车左前轮向南距基准线4.80米,左后轮向南距基准线4.70米,向东距浙H9Q548小型轿车左后轮5.50米;浙H32J51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轮向南距基准线6.20米,左后轮向南距基准线5.00米,向东距浙HD12340小型轿车左后轮7.40米;浙AV033N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轮向南距基准线2.60米,左后轮向南距基准线2.10米,向东距浙H32J51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轮4.10米;浙HFA312小型轿车左前轮向南距基准线3.40米,左后轮向南距基准线2.30米,向东距浙AV033N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轮11.40米;赣F08137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与左后轮均在基准线上,左后轮向东距基准线16.10米;浙H96K12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轮在基准线上,左后轮向南距基准线3.00米,向东距浙AV033N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轮5.40米;浙AF5N63轻型普通货车左前轮向南距基准线1.00米,左后轮向南距基准线0.80米,向东距浙H96K12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轮20.00米。

4.地面痕迹及其他痕迹:

地面及南侧墙面下均有赣F08137重型自卸货车轮胎印,轮胎印总长76.70米。

5.车辆碰撞痕迹:

浙AF5N63轻型普通货车无碰撞痕迹,浙H96K12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及后侧均有碰撞痕迹,其余车辆车头及车尾均有碰撞痕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9月23日08时45分许,周某某驾驶浙AF5N63轻型普通货车停在荷一路隧道(东往西)360米处左侧车道内进行消防设施巡查,随后至此的行驶在左侧车道内的车辆遇阻后均减速向右侧变更车道。08时46分许,期间由徐某驾驶的浙H96K12小型普通客车在减速欲变道时被车后由邓某某驾驶的浙HFA312小型轿车追尾碰撞,碰撞后浙HFA312小型轿车又被其车后的由何某驾驶的浙AV033N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三车发生车损事故后,车上人员均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

2022年09月23日08时47分许,郑某某驾驶赣F08137重型自卸货车自东向西驶入荷一路隧道右侧车道后,在向左变更车道驶入左侧车道过程中碰撞前方由叶某驾驶的浙H19U82小型普通客车尾部,浙H19U82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击后驶向右侧车道并碰撞在右侧车道内的由叶某某驾驶的浙H9Q548小型轿车,浙H9Q548小型轿车被撞击后又碰撞前方由宋某驾驶的浙HD12340小型轿车。赣F08137重型自卸货车碰撞浙H19U82小型普通客车后继续向前行驶并依次碰撞前方由张某驾驶的浙H32J51小型普通客车、浙H96K12小型普通客车、浙AV033N小型普通客车及站在隧道左侧路边的邓某某(手抱余某),致邓某某被赣F08137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当场死亡、余某受伤。浙AV033N小型普通客车在被撞击后向前移动过程中碰撞往隧道右侧逃避的何某,致何某摔倒后被已向左侧侧翻的浙H32J51小型普通客车(被赣F08137重型自卸货车撞入右侧车道后向左侧侧翻)碾压,何某受伤被送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根据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结合事故责任认定调查分析报告,综合分析认定造成此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郑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驶入隧道,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采取制动措施,但制动因严重超载导致失效。

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在隧道内进行临时养护巡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二)间接原因

1.市政建设开发公司,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市政建设开发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应负有车辆超限超载的管理责任,其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期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限超限载的安全管理规定,为货车超载装载货物,致使车辆长期处于重大安全隐患当中。

2.豪鼎公司,作为市政建设开发公司对外运输承包商,其组织运输的车辆虽不属于本公司所有,但享有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权,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对车辆负有管理责任,但公司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管理手段不到位,未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对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过程中进行监测监控,未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慧城公司,公司隧道维护巡查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有影响正常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未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引起隧道内发生车辆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致驶入隧道内的车辆缓慢通行、排队等候,使货车与多车发生碰撞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

4.南城县华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运输企业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管理不到位,未对名下车辆及车辆驾驶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进行监测监控,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

(三)事故类别、等级及性质

经调查认定,柯城“9·23”荷一路隧道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是交通。事故等级是一般。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市政建设开发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应负有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其长期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限超限载的安全管理规定,为货车超载装载货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部门对其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进行调查。

(二)豪鼎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长期放任其实际管理的车辆超载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进行调查。

(三)慧城公司,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影响正常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隧道内巡查作业,未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部门对其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进行调查。

(四)郑某某,驾驶赣F08137重型自卸货车在隧道内与多车发生碰撞,直接导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被衢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衢州市看守所。

(五)南城县华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赣F08137重型自卸货车虽在南城县华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但该车实际在衢州运营,南城县华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日常无法对该车进行监管,建议发函江西省南城县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加强监督管理。

五、整改及其他处理建议

(一)建议市政建设开发公司场站内部加强管理,杜绝超载车辆出场。

(二)建议豪鼎公司进行整改,规范其公司实际管理的车辆加强安全行车,规范行车。

(三)慧城公司对隧道的日常巡查及维护因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六、要求

各单位关于本调查报告整改意见、建议与措施的落实情况,自完成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交警支队柯城大队。

柯城“9·23”荷一路隧道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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