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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2020.4.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康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31日

2020年04月27日19时25分许,在南康区龙回镇政府门口G105国道(2168KM+32M)路段,叶明志驾驶赣C3D719/赣C83F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105由南康方向往信丰方向行驶与行人吴日科发生刮撞,造成吴日科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交管大队,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分局,区总工会派员组成的南康区“2020.4.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取证、检测检验、调查询问、分析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赣C3D719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豪沃牌ZZ4257V324HE1B,车辆识别代码:LZZ1CLVB9HN195425,发动机号:161217208657 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江西江龙集团龙鹏汽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锋,核定人数:2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档案编号:360901033812车身颜色:红色,出厂日期:2017年11月07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9月29日,强制报废期止: 2033年9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检验结果:合格,车辆性质:货运,该车当前状态:正常。该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单号6653630080120190002963)有效期至2020年9月23日。

2.赣C83F9挂车,厂牌型号:辰陆牌LJT94612HX,车辆识别代码:LA99FRZ39K0LJT146, 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高安市惠恩汽运有限公司,车辆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8500kg,核定载质量:31500kg ,车身颜色:红色,出厂日期:2019年3月8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3月2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3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检验结果:合格 ,档案编号:360901043293,车辆性质:货运,该车当前状态:正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PDAA202036220000064220),有效期至2021年4月18日,及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6653630080820190001900),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叶明志,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南亨乡三星村新民新屋小组44号,持“A2E”证,赣C3D719/赣C83F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证档案编号:362104042464 ,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3月26日,发证机关: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驾驶证当前状态:锁定。

2.吴日科(死者),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回镇红光村,行人。

3.林峰,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东江乡中和村,赣C3D719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江龙集团龙鹏汽运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0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749604892,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仓储、货运信息、汽车融资租赁、新车上户、汽车违章代办服务,网上销售汽车,货车销售。

(四)事发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105(2168KM+32M)南康区龙回镇政府门口路段,事发时天气状况为晴,视线一般。该路段为一般城市道路,南北走向,南往信丰方向,北往南康方向,该路段设置有路灯照明,标志标线设置齐全。道路总宽度为11.4米,双向车道(两机动车道加两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每股宽4.0米,非机动车道宽1.7米);赣C3D719/赣C83F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南尾北静止于由北往南右侧道路外(已移动至距离事发现场往信丰方向100米左右的右侧路外);事故现场有伤者散落拖鞋,及赣C3D719/赣C83F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刹车拖印,左后轮刹车长度为15.0米,右后轮刹车长度为13.0米,位于由北往南方向机动车道上;事故现场血迹位于道路中心位置,面积为0.8×0.6㎡米。

(五)检验鉴定情况

1.根据赣虔司鉴中心[2020](理检)字第04292号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叶明志血液内未检出乙醇成份。

2.根据赣虔司鉴中心[2020](技)鉴字第2120028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分析意见和结论:赣C3D719/赣C83F9挂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条件中的要求。

3.根据赣虔司鉴中心[2020](尸)鉴字第19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吴日科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及双下肢皮肤撕脱挫裂创伴右股骨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4.根据赣虔司鉴中心[2020](痕检)字第084号痕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赣C3D719/赣C83F9挂车左侧后部的痕迹特征,符合赣C3D719/赣C83F9挂车在行驶过程中,其车左侧后部与人体发生碰撞、刮擦所形成。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04月27日19时25分许,叶明志驾驶赣C3D719/赣C83F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105由南康方向往信丰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105(2168KM+32M)赣州市南康区龙回镇政府门口路段时,与行人吴日科发生刮撞,造成吴日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4月27日21时22分许死亡。

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04月27日20时07分许,南康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路人易先生报警称:在105国道南康区龙回镇镇政府街上,我看见该处一名步行的男性老人被不明车辆撞伤,后肇事车辆逃逸,方向不明,请处理。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当即指令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市区二中队出警,市区二中队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后,行人吴日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遂立即转报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人员陈星帆、刘春阳立即赶赴现场,在副大队长吴建华的指挥下对现场进行勘查,于2020年4月27日20时40分现场勘查完毕。经现场勘查及初步调查,肇事车辆并未逃逸,事发后停放在距离事发现场往信丰方向100米左右的右侧路外。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康区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组织事故双方协商。当事双方于2020年4月30日达成相关赔偿协议:由当事方叶明志赔偿被害方吴日科家属共计贰拾万捌仟元整,并已全部赔偿到位。本案没有出现上访上诉现象,社会舆论平稳。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 1人死亡,未造成车辆等其他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依据《江西省2020年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进行核算。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主要原因

经调查,当事人叶明志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路面动态,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康区“2020.4.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叶明志,赣C3D719/赣C83F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南康区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为交通肇事案,并于同日立案进行侦查。2020年5月9日,经南康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叶明志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明志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区公安局于2020年6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叶明志取保候审,下一步依法依规将本案移送起诉至区人民检察院。

2.吴日科,系行人,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江西江龙集团龙鹏汽运有限公司:根据《赣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试行)》,赣C3D719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涉及第四条的规定,建议不予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货车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传教育活动,通过事故案例的曝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普及交通安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提升全体公民安全素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加强对各类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车辆、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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