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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办私事哪能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2月04日

  执行职务过程中,驾驶员郝兵为同事办点私事,岂料竟在这期间出了车祸,伤筋动骨,他能否因此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经过数次的劳动争议,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公差私事出了车祸郝兵是南京一家单位聘任的驾驶员,2004年2月6日上午,单位安排郝兵开车送吴力、王伟等人到江宁洽谈项目,途中郝兵应吴力的要求,改道去江苏句容为吴力处理家庭私事。郝兵将吴力送到句容以后,沿宁杭高速由东向西行驶,不料却与一辆迎面而来的面包车相撞,郝兵左股骨中段骨折。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郝兵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数次复议闹上法院2005年2月,南京市劳动部门认定郝兵为非因公受伤。“不服!”郝兵尔后提出行政复议。4个月后,劳动部门认为:“在执行单位职务的过程中,只要不是为己谋私利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此,单位又不答应了,向省一级劳动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工伤认定书。单位2005年底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法院判决否定工伤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出事地点与郝兵的本职工作毫无关联。工伤的基本含义就是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某一职业时所受到的伤害。郝兵受到的伤害不属于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不能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来承担郝兵做私事的伤害风险,工伤认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解,在实践中存在分歧意见,造成本案在事实明确的基础上,劳动部门前后作出两个不同的工伤认定结果。在本案中,应注意职务行为与滥用职权的区别,利用职务实施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无论是为自己办私事还是为他人谋私利,均不属于与工作有关的职务行为,即使一些职工迫于“怕穿小鞋”或“碍于情面”的压力,而为他人办理了私事,也不能改变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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