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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溜号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2月08日

  案情回放

  杨某系某公司职工,某日公司安排全体职工学习相关制度,杨某签到后即到会议室外接听手机,被一同事撞倒,造成杨某右外踝骨骨折。

  杨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请求认定为工伤。劳社局认为杨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所以,没有认定其为工伤(视同工伤)。杨某不服,将劳社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维持劳社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以,因暴力等意外伤害致伤而认定为工伤应具备三个条件,即: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受伤发生在工作场所,受伤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而杨某打电话的行为不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其受伤是由于他人碰撞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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