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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在不同情况下效力不同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2月25日

  【案情】

  谭某受雇于古某经营的水泥制件厂,某日在该厂工作过程中,左手被机械压伤。古某支付了前期的医疗费后,双方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古某一次性支付1.6万元给谭某作为工伤事故补偿,谭某今后不能再以此事追究古某任何责任。其后,谭某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古某须支付谭某各项费用5万多元。古某不服,向鹤山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仲裁裁决正确。

  【法官说法】

  工伤私了协议在不同情况下效力不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上报。若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此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无效的。若已及时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若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本案工伤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上报和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因此,该私了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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