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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厂内遭遇车祸获工伤赔偿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3日

案情

  2008年4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砖厂员工陈某在厂内为一辆外来运砖车装车时,司机刘某不知陈某在车后,倒车时将陈某压伤。陈某受伤后入院治疗,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砖厂负责人给陈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认为陈某的伤是由外来司机刘某造成,应当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工伤赔偿。

  无奈之下,陈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作出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砖厂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计46895.80元。

  砖厂负责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审理后,判决砖厂一次性向陈某支付各项费用计21041.80元。(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因工作需要,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可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是被外来车辆撞伤,司机刘某应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但陈某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赔偿的条件,因此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陈某可选择侵权赔偿或工伤赔偿。对陈某已选择的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单位先行赔付后,可向司机刘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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